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選址作業者應於候選場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一個月內,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提報主辦機關轉行政院核定為處置設施場址後,於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