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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44 條(申訴調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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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一)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二)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者,「不得再行起訴」。 (三)經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調解成立,嗣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獲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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