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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消費者保護法45-5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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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2. 2.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之 5 規定,對小額消費爭議調解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提異議,未異議或異議後另定期日無故不到場,均視為依方案成立調解。

Q · 對消費爭議調解方案提了異議,是不是就不會成立了?

不是,異議後沒到場方案照樣成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之 5,對第 45 條之 4 的小額調解方案提異議只是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給雙方一次重新協商的機會。如果你在那個新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原方案會「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並可聲請法院核定強制執行。異議買到的是第二次到場的機會,不是脫身的出口。

白話解讀

提了異議不代表你就贏了。這是第 45 條之 5 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很多人以為「我寄出異議書 = 我拒絕了方案 = 這件事結束」。錯。在小額消費爭議中,提異議只是讓委員另定一個新的調解期日。如果你在那個新期日沒正當理由不到場,原來的方案會被「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異議買來的不是終點,是一張繼續參與的入場券。你必須走完全程。不到場的後果比你第一次不到場更慘:第一次不到場只是啟動委員提案權(45 條之 4),第二次不到場直接等於同意方案。這條法律在對抗「用異議拖時間」的策略:你想異議?可以,但別以為寫一紙異議書就能讓你從戰場消失。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之 5 規範小額消費爭議調解方案的異議制度:當事人對第 45 條之 4 由調解委員依職權所提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提異議,或提異議後經另定調解期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均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賦予小額調解最終確定的法律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提了異議但臨時真的無法參加另定期日怎麼辦?

一定要在期日前書面請假並附正當理由的證明(診斷書、住院證明、法院開庭通知、公務出國命令等)。純粹工作忙、私人行程不算正當理由。書面請假最好用掛號或親送留收據,電話或 line 請假都會有舉證困難問題。

Q2對方一直異議、一直不到場,我要等到什麼時候?

依本條第二項,對方提異議後經另定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你可以拿方案聲請法院核定並強制執行。建議主動向調解委員會詢問程序進度,必要時書面請求委員依本條使原方案『擬制成立』,不要被動等待。

Q3提了異議方案就不會成立嗎?

不會直接消滅。異議的效果只是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給雙方第二次協商機會;若在新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原方案仍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異議買的是時間,不是脫身。

Q4消費爭議調解 提異議 沒到場 會怎樣?

原方案直接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效力等同雙方合意,可聲請法院核定強制執行。

Q5消保法 45 條之 5 是什麼?

規範小額消費爭議調解方案的異議與二次到場義務,是讓小額調解能最終確定的關鍵程序條文。

Q6什麼是『不變期間』?跟一般期間差在哪?

不變期間是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即失權;一般期間在特定情形下可聲請延長。

Q7什麼叫『視為成立調解』?

法律擬制當事人合意,使方案在未異議或缺席的條件下,發生與調解成立相同的法律效力。

Q8對消費爭議調解方案怎麼提異議?

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建議掛號或親送留收據,避免舉證困難。

Q9異議後無法出席另定期日怎麼辦?

期日前書面請假並附正當理由證明(診斷書、住院證明、公務出國命令),事後補說明極難被接受。

Q10怎麼證明自己缺席有正當理由?

提出診斷書、住院證明、法院開庭通知、不可歸責的交通事故證明等客觀文件,工作忙不算。

Q11對方異議拖延又不到場,我要怎麼結案?

主動請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使原方案『視為成立』,再持調解書聲請法院核定後強制執行。

Q12第一次缺席(45-4)vs 第二次缺席(45-5)後果差在哪?

第一次只啟動委員提案權,第二次直接視為同意原方案,後果重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sult
第一次未到場(第 45 條之 4)啟動調解委員依職權提案權,委員得審酌情形提出解決方案
未提異議(第 45 條之 5 第 1 項)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未異議,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提異議但二次未到場(第 45 條之 5 第 2 項)原方案直接視為成立調解,後果重於第一次缺席
提異議且二次到場雙方得重新協商,可達成新方案或進入調解不成立

result

第一次未到場(第 45 條之 4)
啟動調解委員依職權提案權,委員得審酌情形提出解決方案
未提異議(第 45 條之 5 第 1 項)
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未異議,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提異議但二次未到場(第 45 條之 5 第 2 項)
原方案直接視為成立調解,後果重於第一次缺席
提異議且二次到場
雙方得重新協商,可達成新方案或進入調解不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18条(調停に代わる決定に対する異議の申立て)/第17条(調停に代わる決定)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34조(조정을 갈음하는 결정에 대한 이의신청)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11227 增訂)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當事人一方利用調解程序延宕爭議之處理,以發揮強制調解之功能,有效處理小額消費爭議,爰規定當事人於提出異議後,無正當理由不於另定之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依該項方案成立調解。

(09112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當事人一方利用調解程序延宕爭議之處理,以發揮強制調解之功能,有效處理小額消費爭議,爰規定當事人於提出異議後,無正當理由不於另定之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依該項方案成立調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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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5 條規定:「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