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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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7條,第一項指出監察人的執行事項包括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第二項則是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第三項則是其他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這些內容主要是針對公司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所應該遵循的規範。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公司法,以及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裁判書和判決書。
立法沿革 1 版
(0910611 制定)
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 一、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三、其他依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監察人執行之事項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其他依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等。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0910611 制定)
本條明定監察人執行之事項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其他依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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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