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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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年度營業方針及計畫之核轉。 三、本公司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四、郵局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轉。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六、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 七、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八、除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外,各類郵件資費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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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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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611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年度營業方針及計畫之核轉。 三、本公司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四、郵局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轉。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六、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 七、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八、除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外,各類郵件資費之核定。
立法理由一、董事會之職權影響本公司營運至鉅,爰於本條予以明定,以釐清權責。 二、第六款明定「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為董事會職權,對本公司從業人員之待遇福利等事項之核定程序已有所規範,惟從業人員之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擬訂後,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仍應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任免名詞
一、董事會之職權影響本公司營運至鉅,爰於本條予以明定,以釐清權責。 二、第六款明定「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為董事會職權,對本公司從業人員之待遇福利等事項之核定程序已有所規範,惟從業人員之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擬訂後,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仍應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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