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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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 2.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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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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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611 制定)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並尊重專業精神,明定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二、本公司係國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或如何指派,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 監察人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並尊重專業精神,明定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二、本公司係國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或如何指派,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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