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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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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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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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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郵局。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公司之設立所在地。   二、明定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各地分設郵局,以提供便民之服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1 制定)

一、明定本公司之設立所在地。   二、明定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各地分設郵局,以提供便民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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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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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郵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