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依郵政法第三條規定,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7.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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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本企業化經營原則,以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促進郵政事業健全發展,增益全體國民福祉為目的。
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郵局。
-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 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
下列事項,應報請交通部核定:
一、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
二、資本額之調整及股票之發行。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其人選應具郵政事業或企業經營之專業背景。
-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已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依交通部所屬交通(郵政)事業人員有關規定;其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除聘用人員外,仍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 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條第二項人事規章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 本條例施行前依郵政聘用人員管理要點聘用之人員,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改依第十條第二項人事規章之規定。
- 本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由本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額提撥支應,並應於民營化之前提足。
- 本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五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公司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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