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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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1條第一項,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在改制日期起六個月內,可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現職的交通部郵政總局人員選擇轉調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可以享有六個月內的優惠條件,例如提供較佳的退休福利等。
立法沿革 1 版
(0910611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前段明定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另為鼓勵現職人員提前退休或資遣,促進新陳代謝,以利進用新進從業人員,降低用人成本,提升公司競爭力,爰參照「原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規定,於第一項後段明定得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至所稱優惠條件係指符合退休條件或自願資遣者,於改制之日自請退休或資遣時,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及六個月薪給」,以鼓勵現職人員提前退休或資遣。 二、為保障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工作權及福利不因改制而受影響,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該等人員不得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及應予維持之事項。
- 資遣名詞
- 核定名詞
一、第一項前段明定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另為鼓勵現職人員提前退休或資遣,促進新陳代謝,以利進用新進從業人員,降低用人成本,提升公司競爭力,爰參照「原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規定,於第一項後段明定得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至所稱優惠條件係指符合退休條件或自願資遣者,於改制之日自請退休或資遣時,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及六個月薪給」,以鼓勵現職人員提前退休或資遣。 二、為保障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工作權及福利不因改制而受影響,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該等人員不得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及應予維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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