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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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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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611 制定)
本公司受有薪給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公司受有薪給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為靈活用人,提昇企業經營自主權,第二項明定本公司新進從業人員之進用、考成、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 監察人名詞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法令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公司受有薪給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為靈活用人,提昇企業經營自主權,第二項明定本公司新進從業人員之進用、考成、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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