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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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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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611 制定)
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
立法理由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所屬機構員工於選擇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者,其因由公保改為參加勞保致損失其原有權益者,發給補償金,以保障其權益。
- 法令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0910611 制定)
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所屬機構員工於選擇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者,其因由公保改為參加勞保致損失其原有權益者,發給補償金,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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