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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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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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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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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

立法理由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所屬機構員工於選擇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者,其因由公保改為參加勞保致損失其原有權益者,發給補償金,以保障其權益。

  • 法令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0910611 制定)

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所屬機構員工於選擇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者,其因由公保改為參加勞保致損失其原有權益者,發給補償金,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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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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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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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3 條規定:「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