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條文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主管機關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應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禁止下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
立法理由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四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制定本條文,以利交通建設用地之順利取得。
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四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制定本條文,以利交通建設用地之順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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