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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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立法理由參考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明定本條文,使民間機構得因施工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洽請管理機關同意後,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參考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明定本條文,使民間機構得因施工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洽請管理機關同意後,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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