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提供的資料來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5條規定了建設投資的補貼方式,即政府可以補貼非自償部分的貸款利息或投資建設的一部分。補貼的具體辦法由交通部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這意味著政府可以透過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來鼓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來執行這一政策。 參考資料: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範例: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5條規定,政府可以補貼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的部分貸款利息或投資建設的一部分,藉此激勵民間的投資與參與。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 前項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為之。
立法理由因交通建設係屬基本公共建設,其內部財務報酬往往不足。政府基於施政需要所核定之交通建設,於無法完全自償時,政府應由其外部效益所得,補助該項交通建設投資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資金之一部,以提高投資誘因,達到獎勵投資之目的。
因交通建設係屬基本公共建設,其內部財務報酬往往不足。政府基於施政需要所核定之交通建設,於無法完全自償時,政府應由其外部效益所得,補助該項交通建設投資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資金之一部,以提高投資誘因,達到獎勵投資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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