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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給與本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長期優惠貸款,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 前項長期優惠貸款利息之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第一項長期優惠貸款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從事交通建設者,其建設成果對於社會經濟發展貢獻甚鉅,為鼓勵民間機構從事交通建設,宜對其辦理結構性專案融資之長期優惠貸款,以協助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更易獲取資金。爰特規定主管機關協商財政部訂定長期優惠貸款辦法,以激勵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意願。
從事交通建設者,其建設成果對於社會經濟發展貢獻甚鉅,為鼓勵民間機構從事交通建設,宜對其辦理結構性專案融資之長期優惠貸款,以協助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更易獲取資金。爰特規定主管機關協商財政部訂定長期優惠貸款辦法,以激勵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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