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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營運費率,民間機構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 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許可年限。 四、權利金之支付。 五、物價水準。 六、市場競爭。 七、其他有關因素。 前項民間機構擬訂之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應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時,應經各該費率委員會審議。
立法理由一、明訂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由民間機構載明於其財務計畫內;並於審核通過後,於調整時機出現時,依規定程序調整之,使民間機構之費率調整標準化、合理化,俾資規範。 二、明訂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須依法核定後公告實施。
一、明訂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由民間機構載明於其財務計畫內;並於審核通過後,於調整時機出現時,依規定程序調整之,使民間機構之費率調整標準化、合理化,俾資規範。 二、明訂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須依法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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