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 三、受停止興建或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撤銷其興建或營運許可。 前項之處理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其營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縱無違法,但其影響公共利益及民眾行之權利至為深鉅,爰特規定得因情節分別為限令定期改善、停止其興建或營運,或撤銷興建或營運許可。至若另有違法情事發生時,自當另依各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二、主管機關進行第一項之處理,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有緊急處分權,得令其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三、為維護民眾行之權益,主管機關於停止營運處分或撤銷營運許可時,應採適當措施,以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爰特規定必要時,並得強制接管營運。至於興建之停止或撤銷,因不立即發生交通運輸維持問題,可循第四十五條強制收買之規定處理善後,尚不需強制接管。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 三、受停止興建或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興建或營運許可。 前項之處理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其營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授予交通建設之興建或營運許可應屬合法行政處分,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之「撤銷」用語修正為「廢止」。
一、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縱無違法,但其影響公共利益及民眾行之權利至為深鉅,爰特規定得因情節分別為限令定期改善、停止其興建或營運,或撤銷興建或營運許可。至若另有違法情事發生時,自當另依各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二、主管機關進行第一項之處理,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有緊急處分權,得令其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三、為維護民眾行之權益,主管機關於停止營運處分或撤銷營運許可時,應採適當措施,以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爰特規定必要時,並得強制接管營運。至於興建之停止或撤銷,因不立即發生交通運輸維持問題,可循第四十五條強制收買之規定處理善後,尚不需強制接管。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授予交通建設之興建或營運許可應屬合法行政處分,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之「撤銷」用語修正為「廢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