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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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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5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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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主管機關
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
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
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
證據
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儀器證據資料辨明之方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
慰問金
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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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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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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