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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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 2.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儀器證據資料辨明之方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 3.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慰問金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7條之1授權公路主管機關會同警察稽查違規汽車運輸業,並得以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證明違規,辨明方法須由主管機關公告。
Q · 路上攔我車查違規營運的,一定要是警察嗎?
不是。公路主管機關會同警察就能查
依公路法第57條之1,公路主管機關本身就有稽查取締權,執行路檢時會「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針對違反第47條、第77條、第77條之3的汽車運輸業,公路稽查員與警察組成的聯合路檢屬合法勤務。第二項更允許以科學儀器(車牌辨識、攝影、行車軌跡)取得之證據證明違規,但該辨明方法須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
白話解讀
你以為路邊攔下你的一定是警察?不是。公路主管機關(公路局、監理單位)自己就有一支稽查隊伍,可以「會同警察」攔查違規的汽車運輸業者。這條給了他們三把工具。第一把:對違反第47條(未經核准就營業)、第77條、第77條之3的車輛,公路機關帶著警察一起查,你沒辦法用「你又不是警察」來拒檢。第二把更關鍵:他們可以用科學儀器(行車紀錄器、攝影機、車牌辨識)蒐證,意思是你不一定要被當場攔下,鏡頭拍到就算數。第三把是保護稽查員自己,執勤受傷的慰問金比照警察。如果你是跑運輸、開遊覽車、做貨運,甚至是用自小客違規載客攬客的人,這條決定了「誰能查你、用什麼方式查你、查到的東西能不能當證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57條之1為汽車運輸業稽查取締的程序性授權規範,建立三項機制:公路主管機關得會同警察執行稽查、得以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證明違規(辨明方法須公告)、執勤稽查員之人身安全保護與慰問金比照警察,構成違規營運查緝的核心法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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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局的人沒穿警察制服,憑什麼攔我的車查?
因為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57條之1本身就有稽查取締權,只是執行路檢時要「會同警察」一起。所以聯合路檢裡有公路稽查員、有警察是正常合法的編組。你可以要求對方表明身分和勤務依據,但不能因為「他不是警察」就拒檢,合法路檢拒檢反而可能另生違規。
Q2我又沒被當場攔下來,他們用攝影機畫面就能罰我違規營運嗎?
可以。第57條之1第二項明文規定稽查取締可以經由科學儀器取得的證據資料來證明違規行為,車牌辨識、攝影畫面、行車軌跡都包含在內。但同一項也要求這套科學儀器的「辨明方法」必須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如果機關拿不出對應公告,這份證據的證據能力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就有得爭。
Q3公路法57條之1是什麼?
授權公路主管機關會同警察稽查違規汽車運輸業、並可用科學儀器蒐證的程序規範,是打擊白牌車與違規營運的主要法源。
Q4什麼叫會同警察稽查?
公路稽查員與警察組成聯合路檢勤務一起執行,受檢者不能以對方非警察為由拒檢。
Q5科學儀器證據包含哪些?
車牌辨識、攝影畫面、行車軌跡等儀器取得的資料,但辨明方法須由主管機關公告才有效。
Q6公路稽查跟交通警察取締差在哪?
公路機關針對運輸業營運秩序(第47、77、77-3條),交通警察針對一般道路交通違規,本條讓兩者聯合執行。
Q7白牌車違規攬客會被怎麼查?
公路稽查員會同警察路檢,加上路口攝影機比對載客軌跡,不必當場逮到就能舉發。
Q8收到科學儀器開的處分書怎麼辦?
先確認違反第47、77或77-3條,檢視機關是否公告辨明方法,30日內提訴願。
Q9違規營運訴願怎麼提?
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訴願書,逾期定讞。
Q10怎麼證明自己不是違規營運?
保留行車紀錄器資料、派遣紀錄、營運文件,並檢視對方科學儀器證據是否依法公告辨明方法。
Q11公路機關稽查 vs 交通警察取締哪個管我?
你是運輸業營運問題就是公路機關(會同警察);單純超速闖紅燈是交通警察。兩者可聯合執行。
Q12科學儀器證據 vs 當場攔查證據效力差在哪?
兩者都可成立違規,但科學儀器須機關公告辨明方法,未公告的證據能力可在訴願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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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路主管機關稽查(57條之1) | 一般交通警察取締 |
|---|---|---|
| 稽查主體 | 公路稽查員會同警察 | 警察單獨執行 |
| 稽查對象 | 違規汽車運輸業(第47、77、77-3條) | 一般道路交通違規駕駛人 |
| 蒐證方式 | 科學儀器證據(辨明方法須公告) | 當場攔查或科學儀器(道交條例) |
| 可否事後追認 | 可,鏡頭拍到即成立 | 可,採證照相亦可事後舉發 |
公路主管機關稽查(57條之1)
- 稽查主體
- 公路稽查員會同警察
- 稽查對象
- 違規汽車運輸業(第47、77、77-3條)
- 蒐證方式
- 科學儀器證據(辨明方法須公告)
- 可否事後追認
- 可,鏡頭拍到即成立
一般交通警察取締
- 稽查主體
- 警察單獨執行
- 稽查對象
- 一般道路交通違規駕駛人
- 蒐證方式
- 當場攔查或科學儀器(道交條例)
- 可否事後追認
- 可,採證照相亦可事後舉發
立法沿革 2 版
(0920603 增訂)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於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或汽車運輸業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建構明確之法源依據,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規定,增訂本條文。 三、相關機關係指當地政府之建設局、工務局、稅捐稽徵處、消防局等單位。
(1020618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儀器證據資料辨明之方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慰問金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使用科學儀器採證業者違規資料,可減少現行實地攔檢稽查之人力支出,及強化主管機關稽查取締作為,避免業者僥倖心理,有助於提昇汽車運輸業整體服務品質及改善經營環境,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業者行為違規。 三、聯稽工作常遇日曬雨淋,必須站在危險的高、快速公路和省道邊執勤,還經常遭大客車、遊覽車和砂石車等業者惡意言語或肢體攻擊。顯見路檢聯稽人員執行勤務時有可能引起生命、身體及健康之危害,他們執行的是相當於警察的勤務,而路檢人員卻沒有任何保障,擬於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增訂第二項,在實際執法時,讓這些聯稽人員能夠比照警察一樣辦理保險。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條文
- 證據名詞
- 慰問金名詞
- 公路法 第 47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7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7-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於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或汽車運輸業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建構明確之法源依據,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規定,增訂本條文。 三、相關機關係指當地政府之建設局、工務局、稅捐稽徵處、消防局等單位。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使用科學儀器採證業者違規資料,可減少現行實地攔檢稽查之人力支出,及強化主管機關稽查取締作為,避免業者僥倖心理,有助於提昇汽車運輸業整體服務品質及改善經營環境,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業者行為違規。 三、聯稽工作常遇日曬雨淋,必須站在危險的高、快速公路和省道邊執勤,還經常遭大客車、遊覽車和砂石車等業者惡意言語或肢體攻擊。顯見路檢聯稽人員執行勤務時有可能引起生命、身體及健康之危害,他們執行的是相當於警察的勤務,而路檢人員卻沒有任何保障,擬於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增訂第二項,在實際執法時,讓這些聯稽人員能夠比照警察一樣辦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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