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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7 條(公路專用電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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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事業為謀通信便利,依電信法之規定,得設置公路專用電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條授權公路事業為通信便利,依電信法(現電信管理法)規定設置公路專用電信,供道路調度與災害通報使用。

Q · 國道路肩的緊急電話是中華電信的嗎?

不是,是公路機關依公路法第7條自建的專用電信

依公路法第7條,公路事業為謀通信便利,得依電信法(現由電信管理法承接)之規定設置公路專用電信。這套系統與一般公眾電信網實體分離,只服務道路調度、事故通報、號誌控制等公務用途,民眾無法以它撥打私人電話。它的價值在於公眾網癱瘓時仍能運作,是道路系統在斷網時的備援通信骨幹。

深度解讀

你開上國道,每隔一段距離路肩就有一支橘黃色的緊急電話,按下去直接通到高速公路控制中心。你以為那是電信公司牽的線?不是。它的法律根據就藏在這條:公路事業為了通信便利,可以「自己」設一套專用電信系統,不必依賴一般電信業者。換句話說,高速公路、省道養護單位手上握有一張很多人不知道的牌:一條獨立於公眾電信網之外的專屬通信管道。它存在的目的不是給你打電話,是讓道路調度、事故通報、號誌控制在天災斷訊時仍然活著。這條條文短短一句,背後是整套交通命脈在斷網時還能運作的底層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電信法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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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7 條規定:「公路事業為謀通信便利,依電信法之規定,得設置公路專用電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