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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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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但經准歇業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2.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五年內不得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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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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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6 條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