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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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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築溝或橋涵橫過公路者,除應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外,並得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設計施工,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20條,修築溝渠或橋涵橫過公路時,使用人除了需要依照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外,還可以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設計施工,所需費用則由使用人負擔。這表示必須取得公路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進行修築溝渠或橋涵的工程,並且所有相關費用都必須由使用人自行負擔。 這項規定的內容主要針對在公路上修築溝渠或橋涵的情況進行規範,以確保修築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參考資料除了需要包含公路用地使用規則本身之外,也可以參考相關的法案解釋、案例和相關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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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20 條規定:「修築溝渠或橋涵橫過公路者,除應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外,並得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設計施工,所需費用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