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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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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2已於民國100年11月刪除,交通罰鍰強制執行改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由行政執行署辦理。

Q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2還有效嗎?罰單可以不繳嗎?

已刪除,但罰單不繳照樣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2已於民國100年11月刪除,原因是與行政執行法重複立法。刪除後交通罰鍰的強制執行並未消失,而是回歸行政執行法第4條,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籌辦理。罰鍰逾期不繳,仍會被扣薪、扣款、查封拍賣財產,與條文是否存在無關。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明定慢車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行為人遭罰後拒不繳納時,可移送強制執行。但行政執行法第四條已一體規範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籌辦理,本條重複立法而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刪除。交通罰鍰不繳的結果並未改變:行政執行署仍會上門扣款、扣薪、拍賣財產。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2為一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其原始功能是規定慢車駕駛人、行人及道路障礙行為人遭罰後拒不繳納時得移送強制執行;因行政執行法第4條已一體規範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本條重複立法而遭刪除,相關強制執行改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2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0年11月刪除。刪除原因是與行政執行法重複立法,交通罰鍰的強制執行改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

Q2條文刪除後,交通罰單不繳會怎樣?

結果不變。逾期不繳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得扣薪、扣存款、查封並拍賣財產。條文是否存在,不影響罰鍰必須繳納的義務。

Q3交通罰鍰強制執行現在由誰負責?

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統籌辦理,不再依本條文,也已非由法院執行。

Q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2是什麼?

一條已刪除的程序條文,原規定交通罰鍰不繳得移送強制執行,民國100年11月因與行政執行法重複而刪除。

Q5第90條之2為什麼被刪除?

行政執行法第4條已統一規範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本條屬重複立法,故予刪除。

Q6交通罰鍰移送強制執行是什麼意思?

指罰鍰逾期不繳時,由原裁罰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以公權力扣薪、查封財產收取。

Q7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什麼?

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統籌辦理。

Q8交通罰單不繳會怎樣?

逾期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遭扣薪、扣存款、查封並拍賣財產,金額也可能加計。

Q9罰單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後怎麼辦?

盡快繳清,或主動向執行署聲明經濟狀況協商分期,避免財產被一次查封。

Q10收到行政執行署通知怎麼處理?

確認案號與金額,依限繳納或到分署陳述,逾期不理會直接進入財產執行。

Q11交通罰鍰可以分期繳納嗎?

可向執行署聲請,經審酌經濟狀況後核准分期,但須按期履行否則回復全額執行。

Q12第90條之2刪除後罰單還要繳嗎?

要。刪除的只是重複的移送依據,罰鍰義務與執行都改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繼續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刪除前(第90條之2)刪除後(現行)
執行依據依本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
執行機關早期移送法院,後配合修正改由行政執行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籌
適用對象慢車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行為人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範圍更廣

刪除前(第90條之2)

執行依據
依本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執行機關
早期移送法院,後配合修正改由行政執行署
適用對象
慢車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行為人

刪除後(現行)

執行依據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
執行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籌
適用對象
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範圍更廣

立法沿革 3

(0900102 增訂)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依本條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等違規行為人,經舉發裁決後,仍不繳罰鍰者,為落實交通管理,爰明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41209 修正)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依本條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執行。

立法理由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處執行之,故本條為內容修正。

(10011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針對已確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原處分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履行者,其行政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法已有明文規定,無庸於本條例重複規定,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1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對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等違規行為人,經舉發裁決後,仍不繳罰鍰者,為落實交通管理,爰明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41209 修正)

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處執行之,故本條為內容修正。

(10011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針對已確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原處分機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履行者,其行政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法已有明文規定,無庸於本條例重複規定,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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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2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