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載重噸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重 將空車過磅按實際重量登記。 二、載重 (一)原廠車輛說明書上未列載重量,僅列總重量者,應將總重量減去空車重量後核定載重量。 (二)無總重量而僅有載重量說明書者,按載重量噸位核定。 (三)有總重量及載重量者,按實際車身重量增減,使與總重量相符。 三、總重 參照原廠說明書載明之總重量核定。但經交通部另行核定者,依其核定辦理。
汽車載重噸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重 將空車過磅按實際重量登記。 二、載重 (一)原廠車輛說明書上未列載重量,僅列總重量者,應將總重量減去空車重量後核定載重量。 (二)無總重量而僅有載重量說明書者,按載重量噸位核定。 (三)有總重量及載重量者,按實際車身重量增減,使與總重量相符。 三、總重 參照原廠說明書載明之總重量核定。但經交通部另行核定者,依其核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