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公用事業專供治安、防疫、環保、公共輸變電架線工程、探採工程及道路、橋樑、隧道之修建養護,或鐵路、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專供軌道、橋樑、隧道之修建養護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比照前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 條之 1 規定,公務特殊規格車輛須經交通部核定並申請臨時通行證,憑證才能合法上路。
Q · 政府或台電的特殊作業車能直接上路嗎?
不行,須先經交通部核定再領臨時通行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 條之 1,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用事業專供治安、防疫、環保、輸變電架線、探採及道路橋樑隧道修建養護等用途的特殊規格車輛,必須先由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再比照第 80 條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憑證才能合法行駛。這比一般民間業者多一道核定程序,是更嚴的把關,而非法外特權。
在路口被一台台電高空作業車擋了二十分鐘,你下車探頭時心裡那股「他們憑什麼」的火氣,可能誤會了一件事:這台車能在馬路中央作業,不是因為公務員撒野,是因為這條法律。這條替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用事業的特殊規格車輛開了一條獨立軌道。治安巡邏特殊車、防疫消毒車、垃圾焚化廠的特殊運送車、台電的高空架線車、自來水公司的修管車、道路橋樑隧道的修建養護車、捷運和台鐵的軌道工程車,這些車多半長得不像市售規格,沒辦法套用一般的車輛尺度限制。法律不是讓他們可以「亂搞」,是讓他們的特殊用途車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再比照第 80 條的程序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也就是說,這台車能上路有完整的核定鏈條,不是哪個人說了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 條之 1 為特殊車輛通行的程序性規範,針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用事業專供治安、防疫、環保、輸變電、探採及道路橋樑隧道修建養護等用途的特殊規格車輛,建立「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核定+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通行證」的雙重核可鏈,使逾越一般車輛尺度限制的公務車輛得以合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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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檢舉前先記下車牌號碼、時間、地點、作業內容,致電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詢該作業是否有有效臨時通行證、是否在核定路線時間內。如果是核定範圍內,作業合法但你仍可反映影響;如果超出核定條件,這就構成檢舉的事實基礎。直接打 1999 或致函交通部公路局,比現場跟工人吵有效十倍。
走兩道程序:先由業主機關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該車輛的特殊性質與用途,核定後再比照第 80 條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實務上這兩道加起來約 14 至 30 個工作天,工期估算時務必把這段算進去,否則延遲交付的責任會落在承包商身上。
規範政府、公營與公用事業特殊規格車輛的通行核定與臨時通行證程序,是公務特殊車輛合法上路的依據。
因治安、防疫、環保、輸變電、探採或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修建養護用途,逾越一般車輛尺度限制的非市售規格車輛。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許可特定車輛於核定路線時間條件下行駛的證明文件,須憑證上路。
第 80 條之 1 規範公務特殊車輛、由交通部核定;第 80 條之 2 規範民間營建工程特殊車輛。
確認車輛性質 → 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核定 → 比照第 80 條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 → 憑證行駛。
由業主機關報主管機關核定,承包商可把協辦核定與通行證申請寫進服務範圍,成為差異化壁壘。
核定加核發程序實務上約 14 至 30 個工作天,工期估算務必把這段算進去。
記下車牌、時間、地點,致電公路監理機關查詢是否持有效通行證、是否在核定路線時間內。
公務車輛多一道交通部核定,程序更嚴;民間營建車輛依第 80 條之 2 規範,核定層級不同。
查驗合法性找核發通行證的公路監理機關最直接;對作業影響本身可同時向台電反映。
| 比較項目 | 第80條之1(公務) | 第80條之2(民間) |
|---|---|---|
| 適用對象 |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用事業特殊規格車輛 | 民間營建工程特殊規格特種車輛 |
| 用途 | 治安、防疫、環保、輸變電、探採、道路橋樑隧道及軌道修建養護 | 營建工程,不具載貨空間且方向盤在左側 |
| 核定機關 | 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 | 依該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
| 通行依據 | 比照第 80 條申請臨時通行證 | 另定尺度逾第 38 條限制的特別程序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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