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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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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修護保養設施及其駕駛、操作、修護暨與業務有關人員,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參照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區域、交通狀況及軍事區劃等,分別編為大隊、中隊、分隊、班 (組) 。 前項人員經列管者,為隊員,其餘為預備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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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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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動員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修護保養設施及其駕駛、操作、修護暨與業務有關人員,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參照直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動員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