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修護保養設施及其駕駛、操作、修護暨與業務有關人員,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參照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區域、交通狀況及軍事區劃等,分別編為大隊、中隊、分隊、班 (組) 。 前項人員經列管者,為隊員,其餘為預備隊員。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且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