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第二條第一款之各型車輛檢驗、異動與牌照換發及駕駛人員執照審驗或異動時,應配合車輛動員委員會派駐人員對列管之車輛隊員,實施資料查核。
根據車輛動員辦法第 13 條,省、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異動、牌照換發及駕駛人員執照審驗或異動時,應配合車輛動員委員會派駐人員對列管的車輛隊員進行資料查核。根據這條法規,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在辦理車輛相關事項時,需與車輛動員委員會合作,接受派駐人員進行隊員資料查核,以確保車輛運行的正確性。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連線作業要點」,具體來說,就是要求在辦理車輛檢驗、異動、牌照換發及駕駛人員執照審驗或異動時,需要接受車輛動員委員會的派駐人員進行資料查核。这一要求可以确保車輛行駛安全,並提高車輛運行的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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