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範圍如左: 一、各型車輛,包括所有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公私有機動車輛,及屬於工程重機械之傾卸車、曳引車、平板車、混凝土攪拌車、灑水車及散裝水泥車等車輛。 二、工程重機械,包括公私有之推土機、平路機、挖土機、空壓機 壓路機 (滾) 、碎石機、起重機 (含五噸以上吊車) 、鏟裝機 骨料撒布機、瀝青加熱器、瀝青拌合器、瀝青分布機、混凝土拌合機及刮運機等。 三、車輛駕駛、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及其隨車隨機攜帶之燃料、備份材料及工具。 四、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業者、修護保養設施、修護人員及與業務有關人員。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無法為您提供正確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