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
根據停車場法第15條,地方主管機關有權利進行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以維護住宅區的公共安全。這包括可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例如,可以根據這項法條在住宅區內設置指定的停車位,以維持交通順暢及公共安全。
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
立法理由巷道任意停車,不但有礙交通,亦影響救護車、消防車出入,危及公共安全,如能加以整理,則有助於社區內停車與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之和諧,亦可與路邊停車發揮互補功能,爰予以明定全面整理巷道之方式。
巷道任意停車,不但有礙交通,亦影響救護車、消防車出入,危及公共安全,如能加以整理,則有助於社區內停車與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之和諧,亦可與路邊停車發揮互補功能,爰予以明定全面整理巷道之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