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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14路邊停車場之費率及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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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800625 制定)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立法理由路邊停車場旨在供汽車臨時停放用途,因其使用方便,社會成本較高,故不宜採低費率,爰規定得採計時收費方式。至於交通流量較小之道路,亦得採計次方式收費,另為提高路邊停車場之週轉率,並得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以應交通管理之實際需要。

(1000610 修正)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立法理由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0800625 制定)

路邊停車場旨在供汽車臨時停放用途,因其使用方便,社會成本較高,故不宜採低費率,爰規定得採計時收費方式。至於交通流量較小之道路,亦得採計次方式收費,另為提高路邊停車場之週轉率,並得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以應交通管理之實際需要。

(1000610 修正)

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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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14 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