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我不知道。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立法理由路邊停車場旨在供汽車臨時停放用途,因其使用方便,社會成本較高,故不宜採低費率,爰規定得採計時收費方式。至於交通流量較小之道路,亦得採計次方式收費,另為提高路邊停車場之週轉率,並得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以應交通管理之實際需要。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立法理由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路邊停車場旨在供汽車臨時停放用途,因其使用方便,社會成本較高,故不宜採低費率,爰規定得採計時收費方式。至於交通流量較小之道路,亦得採計次方式收費,另為提高路邊停車場之週轉率,並得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以應交通管理之實際需要。
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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