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31 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31條列六款免責事由,郵件因性質瑕疵、不可抗力、外國法、禁寄物品、封裝不良或收件人無異議接受而損失者,不得請求補償。
Q · 郵件寄壞了,什麼情況下郵局可以不賠?
依郵政法第31條,符合六款情事之一者,中華郵政不負補償責任:郵件性質或瑕疵致損、天災不可抗力(保價郵件僅戰事可賠)、在外國境內依該國法不賠、禁寄物品、未妥善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以及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五款封裝瑕疵與第六款無異議簽收,許多求償在簽收當下就已決定輸贏。
白話解讀
補償不是無條件的。第29條給了你向中華郵政求償的權利,第31條立刻在後面設了六道閘門:踩到任何一道,你的求償權就消失。最容易被忽略的兩道是第五款和第六款。第五款說,郵件因為你「沒妥善封裝」、郵局告知你還是不改善而損失的,不賠。第六款更狠: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不賠。也就是說,你在門口隨手簽收、沒當場檢查就說OK,可能等於放棄了求償權。其他四款是性質瑕疵(東西本身會壞)、天災不可抗力(保價郵件只有戰事才賠)、在外國境內依該國法不賠、以及禁寄物品。看懂這六款,你才知道求償這場仗,有一半是在你簽收的那一秒就決定輸贏的。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31條為郵件補償請求權的免責限制規範,列舉六款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之情事,與第29條補償請求權形成「權利—例外」配套,將賠償責任收斂至郵政真正能控制的遞送過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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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郵政法第31條規定什麼?▾
規定六款中華郵政不負補償責任的情事,是第29條補償請求權的免責限制。
Q2簽收時沒檢查就簽名還能求償嗎?▾
很可能不行,第六款「無異議接受郵件」可能視為放棄求償。
Q3保價郵件遇天災一定賠嗎?▾
不一定,第二款但書規定保價郵件僅因戰事致損才賠,地震颱風不賠。
Q4封裝不良造成損壞郵局要賠嗎?▾
若經郵局告知仍未改善,依第五款郵局不負補償責任。
Q5在國外損壞的郵件能找台灣郵局嗎?▾
第三款規定在外國境內依該國法不賠者,台灣亦不補償。
Q6禁寄物品損壞能求償嗎?▾
不能,第四款明定禁寄物品或依法不得遞送之物品損失不賠。
Q7怎麼避免踩到無異議簽收?▾
收件當下檢查外觀,有異常拒絕無異議簽收並要求記載狀況。
Q8郵件補償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第34條自交寄之日起六個月不行使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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