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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郵政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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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31條列六款免責事由,郵件因性質瑕疵、不可抗力、外國法、禁寄物品、封裝不良或收件人無異議接受而損失者,不得請求補償。

Q · 郵件寄壞了,什麼情況下郵局可以不賠?

踩到第31條六款任一,求償權就消失

依郵政法第31條,符合六款情事之一者,中華郵政不負補償責任:郵件性質或瑕疵致損、天災不可抗力(保價郵件僅戰事可賠)、在外國境內依該國法不賠、禁寄物品、未妥善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以及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五款封裝瑕疵與第六款無異議簽收,許多求償在簽收當下就已決定輸贏。

白話解讀

補償不是無條件的。第29條給了你向中華郵政求償的權利,第31條立刻在後面設了六道閘門:踩到任何一道,你的求償權就消失。最容易被忽略的兩道是第五款和第六款。第五款說,郵件因為你「沒妥善封裝」、郵局告知你還是不改善而損失的,不賠。第六款更狠: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不賠。也就是說,你在門口隨手簽收、沒當場檢查就說OK,可能等於放棄了求償權。其他四款是性質瑕疵(東西本身會壞)、天災不可抗力(保價郵件只有戰事才賠)、在外國境內依該國法不賠、以及禁寄物品。看懂這六款,你才知道求償這場仗,有一半是在你簽收的那一秒就決定輸贏的。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31條為郵件補償請求權的免責限制規範,列舉六款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之情事,與第29條補償請求權形成「權利—例外」配套,將賠償責任收斂至郵政真正能控制的遞送過失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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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簽收的時候沒檢查就簽名,拆開發現壞了還能求償嗎?

很可能不行。郵政法第31條第六款規定「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所以先簽後驗對郵寄類風險很高。內行人提示:收件當下若外箱有破損或異常,務必拒絕無異議簽收,要求記明狀況或聲明保留求償權,這六個字決定你事後告不告得成。

Q2我有買保價,遇到颱風把東西吹壞了郵局要賠吧?

通常不賠。第31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致損失不賠,但書特別寫明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換句話說地震、颱風這類天災,即使保價也在免責範圍。內行人提示:保價提高的是補償上限,不是讓你對六款免責事由免疫,真正怕天災運送風險要靠商業運送保險。

Q3包裝不良造成損壞,郵局一定不賠嗎?

要看郵局有沒有「告知」。第31條第五款的條件是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才免責。內行人提示:保留你妥善包裝的照片,以及與郵局往來的通知時間紀錄;在郵局告知改善之前發生的損失,第五款不必然成立,能反過來限縮這款的適用。

Q4郵政法第31條是什麼?

規定六款中華郵政不負補償責任的情事,是第29條補償請求權的免責限制,求償前必先確認沒踩到這六款。

Q5六款免責事由分別是什麼?

性質瑕疵、不可抗力(保價僅戰事)、外國法限制、禁寄物品、封裝不良經告知未改善、收件人無異議接受。

Q6什麼叫「無異議接受郵件」?

收件人受領郵件時未對破損或異常提出異議,第六款下可能視為放棄補償請求權的棄權行為。

Q7保價郵件的免責跟一般郵件差在哪?

保價只提高補償上限,不免除六款免責;第二款但書更明定保價郵件遇不可抗力僅因戰事致損才賠。

Q8收件時怎麼避免踩到無異議簽收?

當場檢查外箱,發現破損異常立刻拒絕無異議簽收,要求郵務人員記載狀況或聲明保留求償權。

Q9封裝瑕疵被主張免責怎麼反駁?

保留妥善包裝照片,並證明損失發生在郵局告知改善之前,限縮第五款適用。

Q10郵件求償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第34條,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務必盡早提出。

Q11怎麼判斷損失是否落入六款免責?

逐款比對:是否物品本身瑕疵、天災、外國法、禁寄物、封裝不良、或已無異議簽收,任一成立即免責。

Q12郵政法31條 vs 一般運送契約責任差在哪?

郵政有專法明定六款免責與短期時效,較民法運送規定對郵政更有利,求償門檻更明確。

立法沿革 3

(0240614 制定)

郵政機關對於儲金、匯兌或簡易人壽保險,依據合法之程序,交付款項後,即為正當給付,嗣後無論發生何項情事,不負任何責任。

(0910611 全文修正)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寄件人交寄郵件時,理應封裝完妥,倘未妥為封裝致發生郵件之損害,其責任歸屬於寄件人,中華郵政公司自應免責,爰增列第五款之規定。   四、增訂第六款規定收件人無異議收受郵件為免責事由,以資適用。   五、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款但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20 修正)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爰修正本條序文。

(0240614 制定)

郵政機關對於儲金、匯兌或簡易人壽保險,依據合法之程序,交付款項後,即為正當給付,嗣後無論發生何項情事,不負任何責任。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寄件人交寄郵件時,理應封裝完妥,倘未妥為封裝致發生郵件之損害,其責任歸屬於寄件人,中華郵政公司自應免責,爰增列第五款之規定。   四、增訂第六款規定收件人無異議收受郵件為免責事由,以資適用。   五、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款但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20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爰修正本條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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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31 條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