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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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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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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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240426 制定)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簡易人壽保險之行為,以對於保險人者為限,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0791130 修正)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機關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之行為,以對於保險人者為限,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條條文之修正,明定郵政機關為簡易人壽保險之經營者。
(0910611 全文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郵政機構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係依據本法之規定辦理,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條款、保險費、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精算人員、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等事項,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尚有諸多不同。為避免中華郵政公司改制後即不能符合前述保險法之規定,有另訂規範必要,爰將上述事項納入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訂定之辦法中,以應實際需要。
(0950428 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核名詞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簡易人壽保險之行為,以對於保險人者為限,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配合第一條條文之修正,明定郵政機關為簡易人壽保險之經營者。
一、本條新增。 二、郵政機構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係依據本法之規定辦理,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條款、保險費、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精算人員、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等事項,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尚有諸多不同。為避免中華郵政公司改制後即不能符合前述保險法之規定,有另訂規範必要,爰將上述事項納入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訂定之辦法中,以應實際需要。
本條「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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