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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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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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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之會計,應與其他郵政業務之會計劃分獨立。

(0791130 修正)

郵政機關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其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條條文之修正,明定郵政機關為簡易人壽保險之經營者。

(0910611 全文修正)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郵政公司係百分之百國營公司,有關業務經營之監督,除本法之規定外,另有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條例、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結算法、審計法等公務機關管理之法律及行政管理、監督機制,與一般保險業純依保險法管理之情形有別,故保險法第五章、第六章有關保險業管理之規定,不宜全部適用於中華郵政公司,爰將不適用之條文列舉,以應中華郵政公司之實際需要。

(0950428 修正)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擴大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運用管道,及為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引進專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制度時有所依據,爰修正第一項,將原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予以刪除。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之會計,應與其他郵政業務之會計劃分獨立。

(0791130 修正)

配合第一條條文之修正,明定郵政機關為簡易人壽保險之經營者。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郵政公司係百分之百國營公司,有關業務經營之監督,除本法之規定外,另有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條例、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結算法、審計法等公務機關管理之法律及行政管理、監督機制,與一般保險業純依保險法管理之情形有別,故保險法第五章、第六章有關保險業管理之規定,不宜全部適用於中華郵政公司,爰將不適用之條文列舉,以應中華郵政公司之實際需要。

(0950428 修正)

為配合擴大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運用管道,及為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引進專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制度時有所依據,爰修正第一項,將原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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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32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