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7 條(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接管之規定)
- 1.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2.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 條之 7 簡化受接管保險業之受讓程序:股東會降門檻、異議股東不得請求收買、債權通知改公告、承擔債務免債權人同意、必要時免公平會結合申報。
Q · 保險公司被接管後,誰可以快速接手它的營業?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7,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 149 條之 2 第 2 項第 2 款受接管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享有四項程序簡化:股東會降門檻(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異議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債權讓與以公告通知、承擔債務免債權人同意;若主管機關認有緊急處理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並可免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白話解讀
一家保險公司被政府接管了,代表它已經撐不住。現在問題是:誰來接手它的爛攤子?這條法律做的事情是拆掉正常商業世界裡那些層層關卡,讓願意接手的保險公司可以用最快速度把業務吃下來。正常情況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要買下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業務,需要超級多數股東同意,不同意的股東還能要求公司用合理價格收回他們的股份,債權讓與要逐一通知,承擔債務要債權人同意,企業結合還要向公平會申報。這些程序在正常交易中保護各方權益,但在保險公司倒閉的場景裡,每多拖一天,保戶的權益就多流失一分。所以這條直接把這些門檻全部砍掉:股東會降門檻、不同意的股東不能要求收買股份、債權通知改公告、承擔債務免經債權人同意、必要時免向公平會申報。速度就是保戶的保護傘。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7 為保險業接管處置之程序特別法,賦予受讓被接管保險業營業、資產或負債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保險業,在股東會決議、債權讓與通知、債務承擔同意、公平會結合申報等四個常規併購關卡上得享簡化程序,以爭取處理時效保障保戶集體權益。本條同樣準用於依同法第 149 條之 8 進入清理階段之受讓情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49-7 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受接管保險業營業時的程序簡化機制
Q2保險公司被接管股東能反對嗎?▾
可以投反對票,但依本條不能要求公司收買股份
Q3債權讓與用公告通知有效嗎?▾
有效。本條明文以公告取代民法 297 條個別通知義務
Q4受讓保險業還要不要公平會審結合?▾
原則要,但主管機關認有緊急且對市場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申報
Q5保險公司倒閉保單會作廢嗎?▾
不會立刻作廢。接管目的是延續保險契約效力,由其他保險業承接
Q6受讓全部營業跟合併適用條款差別?▾
受讓全部營業適用本條第一項;合併適用第二項並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
Q7誰來認定有緊急處理必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
Q8本條跟一般企業併購法差在哪?▾
本條是保險業破綻處理特別法,優先於企併法與公司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normal_procedure | this_article |
|---|---|---|
| 股東會決議門檻 | 公司法 185: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
| 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 | 公司法 186-187:得請求公司收買股份 | 排除適用,不得請求收買 |
| 債權讓與通知方式 | 民法 297:應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 | 以公告方式辦理即可 |
| 承擔債務之債權人同意 | 民法 301:須經債權人承認 | 免經債權人承認 |
| 公平會結合申報 | 公平交易法 11:達門檻者應事前申報 | 主管機關認有緊急處理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申報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