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8 條(清理人之職務)
- 1.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2.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賸餘財產。
- 3.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4.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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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業清理由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接手,三大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準用接管效力凍結原公司治理。
Q · 保險公司被勒令停業後,誰來收拾殘局?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8,保險業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清理人接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人三大職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清理人準用接管效力規定(同法第 149 條之 1),原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全部停止,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另行清算。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被政府勒令停業之後,總要有人來收拾殘局。這條法律規定的就是那個收拾殘局的人:清理人。清理人不是公司自己選的,是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的,主管機關還可以派人在旁邊盯著。清理人做三件事:把公司還沒做完的事情了結、把別人欠公司的錢收回來同時把公司欠別人的錢還掉、最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就分給該拿的人。這個角色相當特殊,他不是公司的員工,也不是債權人的代表,他是主管機關授權的「善後總管」,同時繼承了接管階段的多項特殊權力。
法律定性
保險業清理為金融監理特別程序: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接手停業保險公司,凍結原有公司治理結構,由清理人完成業務了結、債權收回、債務清償及賸餘財產分派,免依公司法另行辦理清算程序,是保險業善後機制的核心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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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被停業清理,我的保費拿得回來嗎?▾
要看清理結果。清理人會收回公司債權、變賣資產,然後依法定順序清償。保戶的保險金請求權屬於清理債權,但排在清理費用之後。如果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按比例分配。安定基金會在一定額度內墊付保險金(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內行人提示:清理人公告後 30 天內申報債權是底線,但更早提交會讓清理人更快把你列入分配,特別是在資產可能不足的情況下。
Q2清理人跟一般破產管理人有什麼不同?▾
最大的差異是:清理人由主管機關指定,不經法院;清理程序是行政程序,不是司法程序。破產管理人的權力來自法院裁定,清理人的權力來自金管會的行政處分。實務上保險業清理期間重整、破產等程序當然停止,法院基本上插不上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已經對這家保險公司提了民事訴訟,清理開始後訴訟不當然停止,但你拿到的判決還是要依清理程序受償,不能單獨強制執行。
Q3保險業清理是什麼?▾
主管機關主導的金融監理特別程序,凍結原公司治理,由指定清理人處理善後三大職務,與公司法清算為不同制度。
Q4清理人是誰?怎麼來的?▾
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不是公司自己選任。主管機關還可派員監督清理進行,清理人對主管機關負責不對股東負責。
Q5清理人的三項職務是什麼?▾
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賸餘財產。三項合稱保險業清理人法定職務。
Q6什麼叫了結現務?▾
終結保險業尚未完結之契約關係與行政事務,包含未結案保險理賠、未到期保單處理、未完成行政程序等。
Q7我跟被清理保險公司有債權,怎麼申報?▾
於清理人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向清理人提出債權申報書,附上契約書、發票、判決等證明文件,逾期原則上不列入清理債權。
Q8我的保單會不會作廢?▾
不必然。清理人會優先洽其他保險業概括承受,承受方繼續履行保單;若無人承受,保戶仍可申報清理債權並向安定基金請求墊付。
Q9清理人怎麼處理進行中的訴訟?▾
清理人準用接管人權限,代表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原告或被告變更為清理人,原董事長、法務無權處理。
Q10清理開始後資產怎麼分配?▾
清理人變賣資產收回債權後,依法定順序分配:清理費用 → 員工薪資等優先債權 → 一般債權 → 股東。資產不足按比例分配。
Q11清理 vs 接管差在哪?▾
接管是業務暫時由主管機關派員代行,原組織未消滅;清理是已勒令停業後的善後程序,清理完結公司即消滅。實務上常見「接管→清理」順序。
Q12清理 vs 公司法清算差在哪?▾
清理是金管會主導行政程序,由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公司法清算是司法程序由法院監督。保險業清理完結後免另辦清算(§149-1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清理(保險業) | 接管(保險業) | 清算(公司法) |
|---|---|---|---|
| 發動者 | 主管機關(金管會) | 主管機關(金管會) | 公司股東會或法院 |
| 程序性質 | 行政程序(特別法) | 行政程序(特別法) | 司法程序(公司法) |
| 管轄機關 | 金管會 | 金管會 | 公司所在地法院 |
| 原董事權力 | 全部停止(準用第 149 之 1) | 全部停止 | 原則停止,由清算人代行 |
| 後續程序 | 完結後免另辦清算 | 可轉清理或解除 | 完結後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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