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8 條(清理人之職務)
- 1.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2.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賸餘財產。
- 3.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4.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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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業清理由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接手,三大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準用接管效力凍結原公司治理。
Q · 保險公司被勒令停業後,誰來收拾殘局?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8,保險業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清理人接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人三大職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清理人準用接管效力規定(同法第 149 條之 1),原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全部停止,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另行清算。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被政府勒令停業之後,總要有人來收拾殘局。這條法律規定的就是那個收拾殘局的人:清理人。清理人不是公司自己選的,是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的,主管機關還可以派人在旁邊盯著。清理人做三件事:把公司還沒做完的事情了結、把別人欠公司的錢收回來同時把公司欠別人的錢還掉、最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就分給該拿的人。這個角色相當特殊,他不是公司的員工,也不是債權人的代表,他是主管機關授權的「善後總管」,同時繼承了接管階段的多項特殊權力。
法律定性
保險業清理為金融監理特別程序: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接手停業保險公司,凍結原有公司治理結構,由清理人完成業務了結、債權收回、債務清償及賸餘財產分派,免依公司法另行辦理清算程序,是保險業善後機制的核心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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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業清理是誰指定清理人?▾
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公司自己無權選任。
Q2清理人的三項職務是什麼?▾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
Q3清理跟清算一樣嗎?▾
不一樣。清理是行政程序由主管機關主導,清算是公司法司法程序。
Q4清理開始後,董事還有權做決定嗎?▾
沒有。準用接管規定,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全部停止。
Q5保戶的保單會作廢嗎?▾
不必然。清理人可洽其他保險業概括承受,或由安定基金協助。
Q6我跟被清理保險公司有債權怎麼辦?▾
在清理人公告 30 日內申報債權,逾期原則上不列入清理。
Q7清理人可以代表公司打官司嗎?▾
可以。清理人準用接管人權限,代表保險業為訴訟上一切行為。
Q8清理完結後,公司還要再辦清算嗎?▾
不用。同法第 149 條之 11 規定,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辦理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清理(保險業) | 接管(保險業) | 清算(公司法) |
|---|---|---|---|
| 發動者 | 主管機關(金管會) | 主管機關(金管會) | 公司股東會或法院 |
| 程序性質 | 行政程序(特別法) | 行政程序(特別法) | 司法程序(公司法) |
| 管轄機關 | 金管會 | 金管會 | 公司所在地法院 |
| 原董事權力 | 全部停止(準用第 149 之 1) | 全部停止 | 原則停止,由清算人代行 |
| 後續程序 | 完結後免另辦清算 | 可轉清理或解除 | 完結後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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