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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49-8 條(清理人之職務)

  1. 1.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2. 2.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賸餘財產。
  3. 3.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4. 4.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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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業清理由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接手,三大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準用接管效力凍結原公司治理。

Q · 保險公司被勒令停業後,誰來收拾殘局?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8,保險業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清理人接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人三大職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清理人準用接管效力規定(同法第 149 條之 1),原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全部停止,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另行清算。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被政府勒令停業之後,總要有人來收拾殘局。這條法律規定的就是那個收拾殘局的人:清理人。清理人不是公司自己選的,是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的,主管機關還可以派人在旁邊盯著。清理人做三件事:把公司還沒做完的事情了結、把別人欠公司的錢收回來同時把公司欠別人的錢還掉、最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就分給該拿的人。這個角色相當特殊,他不是公司的員工,也不是債權人的代表,他是主管機關授權的「善後總管」,同時繼承了接管階段的多項特殊權力。

法律定性

保險業清理為金融監理特別程序: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人接手停業保險公司,凍結原有公司治理結構,由清理人完成業務了結、債權收回、債務清償及賸餘財產分派,免依公司法另行辦理清算程序,是保險業善後機制的核心法律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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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業清理是誰指定清理人?

主管機關(金管會)指定,公司自己無權選任。

Q2清理人的三項職務是什麼?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

Q3清理跟清算一樣嗎?

不一樣。清理是行政程序由主管機關主導,清算是公司法司法程序。

Q4清理開始後,董事還有權做決定嗎?

沒有。準用接管規定,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全部停止。

Q5保戶的保單會作廢嗎?

不必然。清理人可洽其他保險業概括承受,或由安定基金協助。

Q6我跟被清理保險公司有債權怎麼辦?

在清理人公告 30 日內申報債權,逾期原則上不列入清理。

Q7清理人可以代表公司打官司嗎?

可以。清理人準用接管人權限,代表保險業為訴訟上一切行為。

Q8清理完結後,公司還要再辦清算嗎?

不用。同法第 149 條之 11 規定,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辦理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清理(保險業)接管(保險業)清算(公司法)
發動者主管機關(金管會)主管機關(金管會)公司股東會或法院
程序性質行政程序(特別法)行政程序(特別法)司法程序(公司法)
管轄機關金管會金管會公司所在地法院
原董事權力全部停止(準用第 149 之 1)全部停止原則停止,由清算人代行
後續程序完結後免另辦清算可轉清理或解除完結後解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241 条以下(保険管理人による業務及び財産の管理に関する命令)
🇰🇷 韓國보험업법 제 138 조 이하(보험회사 청산·해산 등 관련 규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144 條至第 148 條(保險公司接管、撤銷與清算)
🇩🇪 德國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 312 ff(Sonderbestimmungen für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in der Kris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s L.326-1 à L.326-14(procédure de liquidation des entreprises d'assurance)
🇺🇸 美國NAIC Insurer Receivership Model Act (#555) + McCarran-Ferguson Act + 各州 Insurance Insolvency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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