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9 條(公告)
- 1.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2.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3.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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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 規範清理公告:清理人應公告 3 日以上,催告債權人 30 天內申報,逾期原則上不列入清理。
Q · 保險公司倒了,我有多久時間能要錢回來?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保險業被停業後,清理人會在當地日報刊登 3 日以上公告,催告所有債權人於 30 天內申報債權。這 30 天是除斥期間(非建議期限),逾期不申報者,原則上不列入清理分配,債權實質上失效。唯一例外是清理人明知的債權(例如保戶名冊上的人);另一例外是員工已到期薪資,可在 30 天申報期內先行清償。
白話解讀
清理人上任後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昭告天下:這家保險公司正在清理,所有債權人限期30天來報到。這不是禮貌性通知,是法律上的最後通牒。你如果在30天內沒申報債權,原則上就被排除在清理分配之外,等於你對這家公司的債權實質上作廢了。唯一的例外是清理人本來就知道你的債權存在(例如你的名字就在公司帳上)。清理人同時要在三個月內把公司的家底翻出來: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理計畫,全部攤在陽光下,報主管機關備查、在報紙公告。還有一條保護機制:在申報期限的30天內,清理人不能先把錢給任何債權人。但員工薪水例外,已經到期的薪資可以先付。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 為保險業清理程序的公告催告條款,建立三個核心機制:(一)清理人應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 3 日以上,催告債權人於 30 日內申報債權,逾期原則上不列入清理;(二)清理人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與清理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三)申報期內清理人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已屆期之職員薪資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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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倒了我能要回保險金嗎?▾
可以,但須在清理公告後 30 天內向清理人申報債權,逾期原則上權利消失。
Q230 天申報期錯過怎麼辦?▾
原則上不列入清理。唯一例外是清理人明知的債權(你的名字已在公司帳冊上)。
Q3清理公告會在哪裡看到?▾
保險業所在地的日報,需刊登 3 日以上。建議停業新聞一出就追蹤當地報紙公告版。
Q4清理人是誰指派的?▾
主管機關金管會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5 項指派,通常是保險安定基金、會計師或律師。
Q5申報債權要準備什麼文件?▾
保單影本、繳費紀錄、理賠案件編號、書面往來文件、佣金合約或請款發票等原始憑證。
Q6員工薪水為什麼可以先領?▾
條文第 3 項但書明確規定「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受 30 天凍結清償限制,立法者認定勞工生存權優先。
Q7清理跟破產有什麼不同?▾
清理是金管會主導的特別程序(保險法),破產是法院主導的一般程序(破產法)。保險業先清理,清理不成才走破產。
Q8清理人造具的資產負債表能查嗎?▾
可以。第 2 項規定資產負債表應在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通常會在金管會網站揭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general_creditor | employee_wages | known_creditor |
|---|---|---|---|
| 主動性 | 必須主動申報 | 自動列入,無須申報 | 清理人明知者,免申報亦列入 |
| 申報期內清償 | 凍結,不得清償 | 已屆期薪資可先行清償 | 凍結,不得清償 |
| 逾期效果 | 原則上不列入清理 | 無逾期問題 | 仍應列入清理 |
| 清償順位 | 依保險法 §149-10 順位 | 依勞基法 §28 優先順位 | 依債權性質歸入相應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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