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9 條(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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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 規範清理公告:清理人應公告 3 日以上,催告債權人 30 天內申報,逾期原則上不列入清理。
Q · 保險公司倒了,我有多久時間能要錢回來?
30 天,逾期原則上權利消失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保險業被停業後,清理人會在當地日報刊登 3 日以上公告,催告所有債權人於 30 天內申報債權。這 30 天是除斥期間(非建議期限),逾期不申報者,原則上不列入清理分配,債權實質上失效。唯一例外是清理人明知的債權(例如保戶名冊上的人);另一例外是員工已到期薪資,可在 30 天申報期內先行清償。
白話解讀
清理人上任後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昭告天下:這家保險公司正在清理,所有債權人限期30天來報到。這不是禮貌性通知,是法律上的最後通牒。你如果在30天內沒申報債權,原則上就被排除在清理分配之外,等於你對這家公司的債權實質上作廢了。唯一的例外是清理人本來就知道你的債權存在(例如你的名字就在公司帳上)。清理人同時要在三個月內把公司的家底翻出來: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理計畫,全部攤在陽光下,報主管機關備查、在報紙公告。還有一條保護機制:在申報期限的30天內,清理人不能先把錢給任何債權人。但員工薪水例外,已經到期的薪資可以先付。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 為保險業清理程序的公告催告條款,建立三個核心機制:(一)清理人應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 3 日以上,催告債權人於 30 日內申報債權,逾期原則上不列入清理;(二)清理人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與清理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三)申報期內清理人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已屆期之職員薪資為例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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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0 天過了才知道要申報,還有救嗎?
原則上沒有。條文明確規定「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唯一例外是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也就是已記載在公司帳冊、保戶名冊或其他清理人可查到的文件中的債權。如果是保戶,保單資料通常在公司系統裡,清理人知道存在,這個例外可能救你。但若是外部供應商沒有留在公司帳上的記錄,逾期幾乎等於出局。實務上建議:就算認為清理人「應該知道」,也應盡快補送申報並說明逾期原因。
Q2員工薪水為什麼可以例外先領?
因為勞工的薪資是生存所需,不像其他商業債權可以等。第三項但書明確規定「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受 30 天申報期內凍結清償的限制。但注意,這只是「可以在凍結期內先付」,不代表薪資的清償順位高於所有債權。最終的清償順序還是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0 規定處理。
Q3保險公司倒閉時清理公告是什麼?
清理人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刊登 3 日以上的公告,催告債權人 30 天內申報債權的法定通知,是公示送達制度。
Q4保險業清理跟一般公司破產有什麼不同?
清理由金管會主導(保險法),破產由法院主導(破產法)。保險業先走清理程序,清理不成才進入破產。
Q5什麼叫「清理人明知之債權」?
已記載在公司帳冊、保戶名冊或其他清理人可查到的文件中的債權,不需主動申報亦列入清理。
Q6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 的 30 天是什麼性質?
除斥期間(非消滅時效),不能中斷不能延長,逾期即失權,唯一例外是清理人明知的債權。
Q7保險公司倒了債權怎麼申報?
備齊保單影本、繳費紀錄、書面往來文件 → 寫申報書 → 掛號或親送清理人 → 取得收件證明。
Q8清理申報要準備哪些文件?
保單正本影本、繳費收據、理賠申請紀錄、所有書面往來、合約佣金請款憑證等原始證據。
Q9清理公告錯過 30 天還能補救嗎?
原則上不能。唯一例外是清理人明知(你的名字已在公司帳冊上),但仍應盡快補送申報並說明逾期原因,清理人有裁量空間。
Q10員工薪水在清理期間怎麼領?
已到期薪資依條文第 3 項但書,清理人可在 30 天申報期內先行清償,無須等待程序完成。
Q11保險法清理 vs 公司法清算差在哪?
清理由金管會主導、適用於受處分保險業;公司法清算由法院監督、適用於一般解散公司。清理較緊急、主管機關介入度更高。
Q12清理人明知債權 vs 主動申報差在哪?
明知債權由清理人主動列入(保戶通常屬此類);主動申報是外部債權人(廠商、房東)必須走的程序。實務上建議所有人都主動申報,不要賭清理人是否知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general_creditor | employee_wages | known_creditor |
|---|---|---|---|
| 主動性 | 必須主動申報 | 自動列入,無須申報 | 清理人明知者,免申報亦列入 |
| 申報期內清償 | 凍結,不得清償 | 已屆期薪資可先行清償 | 凍結,不得清償 |
| 逾期效果 | 原則上不列入清理 | 無逾期問題 | 仍應列入清理 |
| 清償順位 | 依保險法 §149-10 順位 | 依勞基法 §28 優先順位 | 依債權性質歸入相應順位 |
general_creditor
- 主動性
- 必須主動申報
- 申報期內清償
- 凍結,不得清償
- 逾期效果
- 原則上不列入清理
- 清償順位
- 依保險法 §149-10 順位
employee_wages
- 主動性
- 自動列入,無須申報
- 申報期內清償
- 已屆期薪資可先行清償
- 逾期效果
- 無逾期問題
- 清償順位
- 依勞基法 §28 優先順位
known_creditor
- 主動性
- 清理人明知者,免申報亦列入
- 申報期內清償
- 凍結,不得清償
- 逾期效果
- 仍應列入清理
- 清償順位
- 依債權性質歸入相應順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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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00626 增訂)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實查明被清理保險業之負債,以求儘速進行清理程序,於第一項規定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被清理保險業之所在地之日報刊登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即刻申報其債權。 三、為使主管機關及社會能了解被清理保險業資產負債之真實情況,爰於第二項規定清理人應編造相關報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辦理公告,以昭公信。 四、債權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應即向清理人申報其債權,俾依清理程序處理,故清理人於上述期限內自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至職員薪資與一般債權不同,爰於第三項規定不受上述之限制。
- 催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實查明被清理保險業之負債,以求儘速進行清理程序,於第一項規定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被清理保險業之所在地之日報刊登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即刻申報其債權。 三、為使主管機關及社會能了解被清理保險業資產負債之真實情況,爰於第二項規定清理人應編造相關報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辦理公告,以昭公信。 四、債權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應即向清理人申報其債權,俾依清理程序處理,故清理人於上述期限內自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至職員薪資與一般債權不同,爰於第三項規定不受上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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