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6 條(受處分之保險業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之人其財產及出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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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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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6 條規定,金管會對保險業作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解散處分時,得凍結負責人及涉嫌違法職員財產並函請限制出境。
Q · 金管會接管保險公司,會凍結誰的財產、限制誰出境?
保險業本身、負責人、涉嫌違法職員的財產與出境都會被鎖住
依保險法第 149-6 條,當金管會對保險業作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凍結保險業本身、其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職員的財產,禁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機關限制其出境。本條為行政措施,不需法院裁定,速度遠快於司法程序。
白話解讀
搞垮一家保險公司的人,不能一走了之。當金管會對保險公司做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的處分時,金管會擁有兩把鉗子。第一把:通知相關機關凍結該保險公司以及其負責人、有違法嫌疑職員的財產,禁止移轉、交付、設定抵押。你名下的房子不能賣、股票不能過戶、銀行帳戶被鎖住。第二把: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你哪裡都去不了。這兩把鉗子的對象不只是董事長和總經理,還包括「有違法嫌疑之職員」。你可能只是一個中階主管,但如果金管會認為你涉及違法行為,你也跑不掉。注意:這是行政措施,不是刑事處分。金管會不需要等檢察官起訴,不需要法院裁定,只要做出處分就能動手。速度比司法程序快得多,這正是它的設計目的。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6 條為金融監理保全條款:當主管機關對保險業作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等重大處分時,得同步啟動財產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兩項保全措施,對象包含保險業本身、其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之職員,目的在防止脫產與潛逃,立法參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設計邏輯。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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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憑什麼不經法院就限制我出境?
保險法第 149-6 條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授權,金管會依法行使,不需要法院裁定。法理基礎是:金融監理的時效性要求比一般司法程序更緊迫,等法院裁定的時間裡人可能已經出境。但仍享有行政救濟權:30 天內提訴願,訴願駁回後可提行政訴訟。實務上若金管會限制通知未附具體理由,這本身就是訴願可以攻擊的程序瑕疵。
Q2我只是保險公司的一般員工,也會被限制出境嗎?
關鍵在於金管會是否認定你屬於有違法嫌疑之職員。一般行政人員通常不在範圍內,但如果你的職務涉及投資決策、財務報表、精算作業等核心業務,且金管會查出這些環節有違法跡象,你就可能成為對象。離職不等於解脫,金管會追查的是任職期間的行為。
Q3財產被凍結後我連生活費都沒有怎麼辦?
財產禁止處分的範圍由金管會通知時指定。實務上通常會針對特定資產,不一定凍結所有帳戶。如果確實影響到基本生活,可向金管會申請部分解凍,或在訴願中主張禁止處分範圍過廣、違反比例原則。但處分前突然大量移轉資產到家人名下,反而會被認定為脫產行為。
Q4保險法 149-6 是什麼?
金融監理保全條款,讓金管會在接管保險業時可同步啟動財產禁止處分與限制出境,無需法院裁定。
Q5金管會接管保險業會發生什麼事?
原經營層停權、接管人接手業務、負責人及涉嫌違法職員財產凍結、限制出境同步啟動。
Q6什麼叫『有違法嫌疑之職員』?
由金管會依調查認定,常包括參與投資、財務、精算等核心業務且行為涉嫌違法者,不限職等與在職狀態。
Q7保險業負責人定義包含哪些人?
依公司法第 8 條包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代表公司的董事,獨立董事亦屬負責人範疇。
Q8被限制出境怎麼辦?
確認處分書 → 30 天內提訴願 → 必要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 駁回後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Q9財產被凍結怎麼申請部分解凍?
向金管會具狀申請,附基本生活開支證明、家庭責任證明,主張比例原則。
Q10怎麼提訴願挑戰限制?
處分送達 30 日內,向行政院訴願會提出訴願書,列具體理由+證據,副知金管會。
Q11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被限制?
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查詢』或向金管會申請處分書影本,書面確認限制範圍與依據。
Q12行政限制出境 vs 刑事限制出境差在哪?
行政由金管會函請即生效(149-6),刑事需法官核准(刑訴 93-2);行政救濟透過訴願,刑事透過聲請撤銷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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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definition | 對個人保全強度 | 原經營層權限 |
|---|---|---|---|
| 監管 | 派員監督經營,原經營層仍在位 | 可啟動 149-6 | 受限但保留 |
| 接管 | 接管人取代原經營層執行業務 | 可啟動 149-6 | 全面停權 |
| 勒令停業清理 | 停止營業並進入清理程序 | 可啟動 149-6 | 由清理人接手 |
| 命令解散 | 公司法人格進入解散清算 | 可啟動 149-6 | 由清算人接手 |
definition
- 監管
- 派員監督經營,原經營層仍在位
- 接管
- 接管人取代原經營層執行業務
- 勒令停業清理
- 停止營業並進入清理程序
- 命令解散
- 公司法人格進入解散清算
對個人保全強度
- 監管
- 可啟動 149-6
- 接管
- 可啟動 149-6
- 勒令停業清理
- 可啟動 149-6
- 命令解散
- 可啟動 149-6
原經營層權限
- 監管
- 受限但保留
- 接管
- 全面停權
- 勒令停業清理
- 由清理人接手
- 命令解散
- 由清算人接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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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900626 增訂)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派員清理或清算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保險業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有移轉財產或有逃匿之虞,爰參考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就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職員之財產禁止其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0960614 修正)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四十九條修正項次與內容調整。
(1030520 修正)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四十九條之項次調整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保險法 第 149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保險業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有移轉財產或有逃匿之虞,爰參考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就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職員之財產禁止其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配合第一百四十九條修正項次與內容調整。
配合第一百四十九條之項次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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