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6 條(受處分之保險業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之人其財產及出境之限制)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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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9-6 條規定,金管會對保險業作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解散處分時,得凍結負責人及涉嫌違法職員財產並函請限制出境。
Q · 金管會接管保險公司,會凍結誰的財產、限制誰出境?
依保險法第 149-6 條,當金管會對保險業作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凍結保險業本身、其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職員的財產,禁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機關限制其出境。本條為行政措施,不需法院裁定,速度遠快於司法程序。
白話解讀
搞垮一家保險公司的人,不能一走了之。當金管會對保險公司做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的處分時,金管會擁有兩把鉗子。第一把:通知相關機關凍結該保險公司以及其負責人、有違法嫌疑職員的財產,禁止移轉、交付、設定抵押。你名下的房子不能賣、股票不能過戶、銀行帳戶被鎖住。第二把: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你哪裡都去不了。這兩把鉗子的對象不只是董事長和總經理,還包括「有違法嫌疑之職員」。你可能只是一個中階主管,但如果金管會認為你涉及違法行為,你也跑不掉。注意:這是行政措施,不是刑事處分。金管會不需要等檢察官起訴,不需要法院裁定,只要做出處分就能動手。速度比司法程序快得多,這正是它的設計目的。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6 條為金融監理保全條款:當主管機關對保險業作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等重大處分時,得同步啟動財產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兩項保全措施,對象包含保險業本身、其負責人及有違法嫌疑之職員,目的在防止脫產與潛逃,立法參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設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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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49-6 限制出境需要法院裁定嗎?▾
不需要。金管會做出處分後直接函請移民署即生效,受處分人可循訴願救濟。
Q2金管會憑什麼凍結我的個人財產?▾
保險法 149-6 是立法院授權的行政處分,不需法院裁定,但限於負責人及涉嫌違法職員。
Q3什麼叫『有違法嫌疑之職員』?▾
由金管會依其調查認定,常包括參與投資、財務、精算等核心業務且行為涉嫌違法者。
Q4限制出境多久會解除?▾
持續到主管機關認原因消失而解除,受處分人可隨時提訴願挑戰,無固定期限。
Q5我已經離職還會被限制嗎?▾
會。若金管會追查到任職期間的違法行為,離職員工仍在『有違法嫌疑職員』範圍。
Q6財產被凍結還能領薪水生活嗎?▾
禁止處分通常針對特定資產而非所有帳戶,影響基本生活可申請部分解凍或循訴願主張比例原則。
Q7限制出境是不是代表我有罪?▾
不是。這是預防性行政保全措施,不是有罪判決,可循行政救濟挑戰。
Q8保戶可以做什麼?▾
保戶不需主動觸發此機制,金管會處分時會自動啟動;發現經營者異常移轉資產可向金管會檢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finition | 對個人保全強度 | 原經營層權限 |
|---|---|---|---|
| 監管 | 派員監督經營,原經營層仍在位 | 可啟動 149-6 | 受限但保留 |
| 接管 | 接管人取代原經營層執行業務 | 可啟動 149-6 | 全面停權 |
| 勒令停業清理 | 停止營業並進入清理程序 | 可啟動 149-6 | 由清理人接手 |
| 命令解散 | 公司法人格進入解散清算 | 可啟動 149-6 | 由清算人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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