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5 條(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與清算人之報酬)
- 1.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2.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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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 149-5 條規定保險業退場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的報酬由受處分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報酬須報金管會核定。
Q · 保險公司倒了,接管人的薪水誰付?順位排哪裡?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5,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的報酬及執行費用,由受處分保險業自行負擔,且優先於其他所有債權受清償。換句話說,分配剩餘資產時,先扣善後團隊的費用,剩下的才輪到保戶、銀行等債權人。報酬不能自己開價,必須由金管會核定。
白話解讀
有人得負責替倒閉的保險公司善後。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這些角色通常是金管會指派的專業團隊或法人。他們的報酬和執行職務的費用由誰出?被處分的保險公司自己出。而且這筆錢的受償順位排在「所有其他債權」前面。換個方式說:在分配保險公司剩餘資產的時候,負責善後的人先拿錢,然後才輪到保戶、銀行、供應商等債權人。這條的第二項規定報酬不是善後團隊自己開價,必須報請金管會核定。這是為了防止善後的人把自己的帳單開得比剩餘資產還多,讓其他債權人無肉可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5 規範保險業退場處分(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中,主管機關指派的善後團隊報酬與費用,由被處分之保險業負擔,並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之受償順位;報酬數額須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以平衡善後誘因與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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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接管人的報酬是怎麼算的?▾
由金管會核定,法律沒有訂固定費率。實務上通常參考案件複雜度、資產規模、處理時間等因素。內行人提示:接管人報酬的核定過程並不公開,但清算分配方案中通常會列出已支付的費用總額。如果你是債權人,這是你唯一能看到善後成本的窗口,仔細看。
Q2善後費用會不會把資產吃光?▾
理論上有可能,特別是在資產嚴重不足的案件中。但金管會有核定權,目的之一就是控制費用在合理範圍。而且保險安定基金的介入通常能補貼部分缺口,不至於讓善後費用完全擠壓保戶權益。內行人提示:歷史上確實有案例是善後費用占比偏高引發爭議,這也是為什麼第二項特別規定必須經金管會核定。
Q3保險法 149-5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業退場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的報酬由保險業自行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
Q4什麼叫優先受償?▾
於分配債務人財產時,享有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取得清償之地位,順位排在所有其他債權之前。
Q5監管、接管、清理、清算差在哪?▾
處分強度由輕到重:監管保留經營權、接管取代經營權、清理為廢止許可後處理、清算為解散後最終分配。
Q6誰是「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
金管會指派的法人或專業機構,實務上多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團隊。
Q7接管人的報酬怎麼算?▾
由金管會依案件複雜度、資產規模、處理時間核定,法律未訂固定費率。
Q8保戶怎麼知道善後費用多少?▾
看清算分配方案公告,方案中會列出已支付的費用總額,這是唯一能看到善後成本的窗口。
Q9債權人如何異議報酬不合理?▾
在清算分配方案公告期間,向法院或金管會提出異議,附具體不合理事由與計算佐證。
Q10保險公司倒了我該怎麼辦?▾
先看金管會公告處分類型(監管/接管/清理/清算),確認是否申報債權,必要時諮詢律師。
Q11保險法 149-5 vs 破產法 97 條差在哪?▾
前者適用保險業由金管會指派且核定,後者適用一般破產由法院監督,兩者均體現破產費用優先原則。
Q12保險法 149-5 vs 保險法 149-2 順位誰先?▾
149-5 善後費用排在 149-2 保險債權之前,順序為:善後費用 → 保險債權 → 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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