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5 條(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與清算人之報酬)
- 1.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2.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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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 149-5 條規定保險業退場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的報酬由受處分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報酬須報金管會核定。
Q · 保險公司倒了,接管人的薪水誰付?順位排哪裡?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5,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的報酬及執行費用,由受處分保險業自行負擔,且優先於其他所有債權受清償。換句話說,分配剩餘資產時,先扣善後團隊的費用,剩下的才輪到保戶、銀行等債權人。報酬不能自己開價,必須由金管會核定。
白話解讀
有人得負責替倒閉的保險公司善後。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這些角色通常是金管會指派的專業團隊或法人。他們的報酬和執行職務的費用由誰出?被處分的保險公司自己出。而且這筆錢的受償順位排在「所有其他債權」前面。換個方式說:在分配保險公司剩餘資產的時候,負責善後的人先拿錢,然後才輪到保戶、銀行、供應商等債權人。這條的第二項規定報酬不是善後團隊自己開價,必須報請金管會核定。這是為了防止善後的人把自己的帳單開得比剩餘資產還多,讓其他債權人無肉可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5 規範保險業退場處分(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中,主管機關指派的善後團隊報酬與費用,由被處分之保險業負擔,並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之受償順位;報酬數額須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以平衡善後誘因與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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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接管人的報酬怎麼算?▾
由金管會依案件複雜度、資產規模、處理時間核定,法律未訂固定費率。
Q2善後費用會不會把資產吃光?▾
理論上可能,金管會核定權與安定基金介入為雙重防線。
Q3保戶能不能領在接管人之前?▾
不能。順序為善後費用 → 保險債權 → 一般債權。
Q4誰可以當接管人?▾
金管會指派的法人或專業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Q5接管人報酬可以異議嗎?▾
債權人可在清算分配方案公告期間向法院或金管會異議。
Q6保險安定基金跟這條什麼關係?▾
安定基金補貼資產不足時的保戶權益缺口,但善後費用仍優先扣除。
Q7監管、接管、清理、清算差在哪?▾
處分強度由輕到重,對應公司狀況惡化程度不同。
Q8本條的優先順位有沒有例外?▾
目前法條本身無例外規定,惟與其他擔保物權競合時須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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