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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保險法149-5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與清算人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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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2. 2.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 149-5 條規定保險業退場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的報酬由受處分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報酬須報金管會核定。

Q · 保險公司倒了,接管人的薪水誰付?順位排哪裡?

保險公司自己付,順位排在所有債權人之前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5,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的報酬及執行費用,由受處分保險業自行負擔,且優先於其他所有債權受清償。換句話說,分配剩餘資產時,先扣善後團隊的費用,剩下的才輪到保戶、銀行等債權人。報酬不能自己開價,必須由金管會核定。

白話解讀

有人得負責替倒閉的保險公司善後。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這些角色通常是金管會指派的專業團隊或法人。他們的報酬和執行職務的費用由誰出?被處分的保險公司自己出。而且這筆錢的受償順位排在「所有其他債權」前面。換個方式說:在分配保險公司剩餘資產的時候,負責善後的人先拿錢,然後才輪到保戶、銀行、供應商等債權人。這條的第二項規定報酬不是善後團隊自己開價,必須報請金管會核定。這是為了防止善後的人把自己的帳單開得比剩餘資產還多,讓其他債權人無肉可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5 規範保險業退場處分(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中,主管機關指派的善後團隊報酬與費用,由被處分之保險業負擔,並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之受償順位;報酬數額須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以平衡善後誘因與債權人權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接管人的報酬是怎麼算的?

由金管會核定,法律沒有訂固定費率。實務上通常參考案件複雜度、資產規模、處理時間等因素。內行人提示:接管人報酬的核定過程並不公開,但清算分配方案中通常會列出已支付的費用總額。如果你是債權人,這是你唯一能看到善後成本的窗口,仔細看。

Q2善後費用會不會把資產吃光?

理論上有可能,特別是在資產嚴重不足的案件中。但金管會有核定權,目的之一就是控制費用在合理範圍。而且保險安定基金的介入通常能補貼部分缺口,不至於讓善後費用完全擠壓保戶權益。內行人提示:歷史上確實有案例是善後費用占比偏高引發爭議,這也是為什麼第二項特別規定必須經金管會核定。

Q3保險法 149-5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業退場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的報酬由保險業自行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

Q4什麼叫優先受償?

於分配債務人財產時,享有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取得清償之地位,順位排在所有其他債權之前。

Q5監管、接管、清理、清算差在哪?

處分強度由輕到重:監管保留經營權、接管取代經營權、清理為廢止許可後處理、清算為解散後最終分配。

Q6誰是「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

金管會指派的法人或專業機構,實務上多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團隊。

Q7接管人的報酬怎麼算?

由金管會依案件複雜度、資產規模、處理時間核定,法律未訂固定費率。

Q8保戶怎麼知道善後費用多少?

看清算分配方案公告,方案中會列出已支付的費用總額,這是唯一能看到善後成本的窗口。

Q9債權人如何異議報酬不合理?

在清算分配方案公告期間,向法院或金管會提出異議,附具體不合理事由與計算佐證。

Q10保險公司倒了我該怎麼辦?

先看金管會公告處分類型(監管/接管/清理/清算),確認是否申報債權,必要時諮詢律師。

Q11保險法 149-5 vs 破產法 97 條差在哪?

前者適用保險業由金管會指派且核定,後者適用一般破產由法院監督,兩者均體現破產費用優先原則。

Q12保險法 149-5 vs 保險法 149-2 順位誰先?

149-5 善後費用排在 149-2 保險債權之前,順序為:善後費用 → 保險債權 → 一般債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順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 第 245 条以下(保険会社の更生特例等に関する法律 含む),管財人報酬は更生計画認可で裁判所決定
韓國보험업법 제140조(보험회사 정리절차의 비용 우선변제)
中國保险法 第144-150條(接管、撤銷、清算)+ 企業破產法 第43條(破產費用優先)
德國VAG § 312-319(保険業監督法 - 清算管理人報酬,BaFin 核定)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25-1 et seq.(清算管理人費用優先 - ACPR 介入)
美國NAIC Insurer Receivership Model Act § 805(receiver compensation pri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631119 增訂)

監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由主管機關依情形之繁簡酌定,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立法理由一、同前條。   二、明定監理人或清算人報酬受償之順位。

(0900626 修正)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派員監管、清理之規定,且本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增訂主管機關指派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之費用,由該受處分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清算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債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631119 增訂)

一、同前條。   二、明定監理人或清算人報酬受償之順位。

(0900626 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派員監管、清理之規定,且本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增訂主管機關指派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之費用,由該受處分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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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49-5 條規定:「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4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4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