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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149-4 條(解散後之清算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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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 149-4 條規範解散保險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組織準用公司法、合作社組織準用合作社法、特別清算準用公司法 335 條。

Q · 保險公司被命令解散後,清算程序怎麼走?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4,保險公司被金管會命令解散後,清算程序的法律適用視組織型態而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但若存在公司法第 335 條的特別清算原因(如清算實行顯有困難、債務清償有疑義),則改走法院介入監督的特別清算程序。

白話解讀

一家保險公司走到被金管會命令解散這一步,代表搶救失敗了。接下來要做的事叫清算:把公司剩下的資產變現,按法定順序分配給債權人,然後這家公司就從法律上消失。但保險公司的清算跟一般公司不同,因為它手上握著幾十萬張保單,牽涉的不是單純的商業債權,是人的退休金、醫療保障、身故理賠。本條規定了清算程序的法律適用:公司組織的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規定,合作社組織的準用合作社法。如果存在特別清算原因(例如債務清償顯有困難或清算人有不當行為),就必須走公司法第335條的特別清算程序,由法院介入監督。特別清算的門檻比普通清算高,但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更強。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4 為保險業退場機制的清算程序準據法條,規範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其清算法律適用之分流: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規定、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有特別清算原因者準用公司法第 335 條特別清算程序,建立保險業退場的三軌清算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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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清算跟一般公司清算有什麼不同?

保險法 149-4 條雖然準用公司法清算規定,但保險契約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149-2 條第六項),且通常涉及安定基金墊付與大量保戶債權人,實務複雜度遠高於一般公司清算。

Q2保險公司被命令解散,保戶該做什麼?

收到清算通知後立即整理保單與繳費紀錄,在公告期限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逾期申報的債權可能被降低分配順位,且需注意安定基金的墊付申請窗口。

Q3什麼情況會啟動特別清算?

依公司法 335 條,當清算實行顯有困難(如資產負債失衡、債權糾紛複雜)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且有不實報告嫌疑時,法院得依聲請裁定開始特別清算。保險公司因業務複雜度高,走特別清算機率不低。

Q4合作社型態的保險組織清算規則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明文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跟公司法清算程序的監督機關、債權申報期間、剩餘財產分配規則都有差異,不可混用適用法律。

Q5保險公司清算後保單是否自動失效?

解散清算後原保單通常需經安定基金或承接公司接續處理,並非自動失效。保戶應主動聯繫安定基金確認保單接續方案,並參考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 至 149 條之 11 配套規定。

Q6清算人報酬從哪裡支付?

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5,清算人報酬由清算財產中優先受償,順位高於一般保險契約債權。這也是為何特別清算對債權人保護更強的原因之一(有法院介入監督報酬合理性)。

Q7清算完結後保險公司執照怎麼處理?

依保險法第 150 條,解散後保險業執照由主管機關繳銷,公司法人格消滅。執照繳銷是整個退場程序的最後一步,通常需歷時數月至數年。

Q8保戶能否在清算程序中聲請特別清算?

依公司法第 335 條準用規定,特別清算得由債權人、清算人、股東或主管機關聲請。保戶屬於債權人身份,得依法聲請,但實務上多由主管機關主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4 章 清算
🇰🇷 韓國보험업법 청산 관련 규정
🇨🇳 中國保险法 第 88-9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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