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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保險法 第 158 條(社員出社時之責任)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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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58 條規定保險合作社社員出社時,財產不足抵債者,出社社員仍負出社前責任。

Q · 退出保險合作社之後,債務責任真的能甩掉嗎?

依保險法第 158 條,出社時若合作社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社員仍須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意思是退社這個動作不會消滅你在社員期間累積的債務分擔義務,債權人可以在合作社清算或財務惡化時直接向你追索。這條設計目的是防止社員在合作社爆雷前一窩蜂退社逃跑。

白話解讀

退出一個普通的社團,你跟它的關係就結束了。但保險合作社不是普通社團。這條說得很直白:你退社的那一天,如果合作社的財產已經不夠還債,你走了也甩不掉責任。你在社員期間累積的債務比例,會像影子一樣跟著你。這不是道德義務,是法律上的硬性規定。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你追討。你可能已經離開合作社三年了,突然收到一封律師函要你分擔虧損,而你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拒絕的餘地。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現實:如果社員可以在合作社快倒的時候一窩蜂退社逃跑,留下來的人就要承擔所有爛攤子。這對留下來的社員不公平,對保戶更不公平。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58 條為保險合作社社員退社責任的延伸規範,明定社員出社時若合作社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該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不因退社而消滅,債權人得直接向出社社員請求清償,構成保險合作社債權人保護的核心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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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58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合作社社員退社後對出社前債務仍負責任的延伸規定。

Q2退出保險合作社後還要負責多久?

本條未訂時間上限,受民法 125 條 15 年一般消滅時效拘束,合作社清算完畢後責任終結。

Q3保險合作社社員責任 vs 公司股東責任差在哪?

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保險合作社社員出社後仍須分擔債務,本質接近無限責任。

Q4怎麼確認退社時合作社財產是否足以抵債?

依合作社法第 32 條請求查閱財務報表,比對資產與負債數字。

Q5債權人怎麼向出社社員追討?

直接向出社社員寄發存證信函或提民事訴訟,無須先窮盡合作社財產。

Q6退社時合作社財務看起來健康後來才爆雷,要不要負責?

判斷時點為出社當時的財務狀況,出社後新發生的債務原則上不負擔。

Q7出社社員之間責任如何分配?

依出社前的持份比例分擔,非連帶責任,可逐一追討。

Q8保險合作社在台灣還存在嗎?

幾乎絕跡,本條風險設計過高是原因之一,市場上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18 条以下(相互会社の社員の責任)
🇰🇷 韓國보험업법 상호회사 사원의 책임 규정
🇨🇳 中國保險法相關保險互助組織規範(中國保險合作社制度有限)
🇩🇪 德國VAG §§ 171 ff.(Versicherungsverein auf Gegenseitigkeit、VVaG 的會員責任)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ivre III(Sociétés d'assurance mutuelle)
🇺🇸 美國State insurance codes governing mutual insurance companies(如 NY Insurance Law § 4101 et 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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