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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57 條(股金與基金之籌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2. 前項基金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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