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57 條(股金與基金之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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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2.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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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57 條規定保險合作社須另籌足基金,且基金須等公積金累積到基金總額後始得發還。
Q · 保險合作社的基金為什麼投進去就拿不回來?
公積金未追上基金總額前依法不得發還
依保險法第 157 條第二項,保險合作社的基金有一道法定鎖定機制:基金投入後,必須等到公積金累積到與基金總額相等時,才允許發還。理由是保險業務需要長期穩定的資本緩衝,避免合作社財務未站穩前被抽銀根。實務上很多合作社的公積金可能永遠累積不到那個門檻,這筆基金可能變成沈沒成本。出資前必須有這個認知。
白話解讀
一般合作社靠社員的股金運作就夠了。但保險合作社不行,因為保險業務需要的資本厚度遠超一般合作社。這條要求保險合作社在合作社法的股金之外,還要依保險法另外籌足一筆「基金」。更狠的是第二項:這筆基金一旦投入,不是你想拿回來就能拿回來的。必須等到公積金累積到跟基金總額一樣多的時候,才允許發還。換句話說,合作社必須先用經營利潤把這個洞填滿,證明自己有能力獨立運作,才能把當初的墊款還給出資者。這是一道資本鎖定機制,防止保險合作社在財務還沒站穩的時候就被抽銀根。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57 條建立保險合作社雙軌資本結構:第一項要求保險合作社在合作社法股金之外,另依保險法籌足基金;第二項建立資本鎖定機制,基金須俟公積金累積至基金總額後始得發還,是保險業財務監理的特殊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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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合作社的基金跟一般保險公司的資本額是一樣的東西嗎?
功能類似,都是為了確保保險業務有足夠的財務緩衝。但法律性質不同。公司的資本額是股東出資,股東透過股權享有公司的剩餘利益。合作社的基金是額外籌足的安全資本,出資者沒有股權,只有在公積金追上基金總額後才能要求返還。出資前務必確認合作社章程中基金返還的具體條件和順序。
Q2社員退出合作社,股金跟基金的處理方式一樣嗎?
不一樣。股金依合作社法第 20 條規定,社員出社時原則上應退還。但基金依本條第二項,公積金未達基金總額前不得發還。所以退社的社員可能拿得回股金,但基金可能拿不回來。保險法第 158 條還規定,如果合作社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的社員仍須負擔出社前的責任,連退了都跑不掉。
Q3保險合作社的基金是什麼?
依保險法 157 條第一項,保險合作社需在合作社法股金之外另籌足的安全資本,性質是保險業務的長期準備金。理由是保險業務需要的資本厚度遠超一般合作社業務。基金性質非股權,出資者不享有所有權,僅有條件返還請求權。
Q4保險合作社的基金跟股金差在哪?
股金依合作社法籌集(社員出社時退還);基金依保險法另籌足(須公積金追上才能發還)。性質、依據、返還條件完全不同。
Q5公積金累積到基金總額相等是什麼意思?
合作社每年提撥的法定公積累積總額,須等於或大於基金總額。本質是合作社靠經營利潤證明能獨立運作的畢業測試。
Q6為什麼保險合作社需要額外籌足基金?
因為保險業務需要的資本厚度遠超一般合作社業務,僅靠股金不足以應對長期理賠風險。
Q7保險合作社的基金怎麼籌?
由籌備團隊在股金之外另行募集(社員出資或第三方出資),存入合作社專戶,並依保險法主管機關(金管會保險局)核定。
Q8保險合作社的基金什麼時候可以返還?
依保險法 157 條第二項,須俟公積金累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始得發還。實務上可能需要 10-20 年以上。
Q9公積金沒累積到基金總額前,社員退社拿得到基金嗎?
不能。退社社員可依合作社法第 20 條拿回股金,但基金返還受 157 條第二項鎖定,無法請求返還。
Q10怎麼確認某保險合作社的公積金累積進度?
查閱合作社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的『公積金』科目),並對照章程載明的基金總額計算累積比例。年提撥率低於 5% 意味著鎖定期超過 20 年。
Q11保險合作社 vs 保險股份公司,資本要求差在哪?
股份公司資本額是股東出資享有股權;合作社雙軌(股金+基金)出資者沒有股權,且基金返還受鎖定機制限制。
Q12保險合作社的基金 vs 安定基金提撥,差在哪?
157 條基金是『合作社內部』安全資本;143-1 安定基金是『業界共同提撥』的保險業整體安全網。前者保合作社、後者保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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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合作社雙軌資本結構比較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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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 合作社法法規
- 非名詞
- 俟名詞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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