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68-6 條(罰則)

  1. 1.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2.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3.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4. 4.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5. 5.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6. 6.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8條之6建立保險業詐害行為撤銷權,親屬間財產處分視為無償,非親屬間推定無償,時效一年或十年。

Q · 保險公司高層出事前把房子過戶給家人,能追回來嗎?

依保險法第168條之6第四項,保險業負責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間的財產處分「均視為無償行為」,這是法律擬制,不接受反證。保險公司或接管人發現可疑移轉後一年內,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該交易,並要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跟非親屬的交易(第五項)則「推定為無償」,對方需自證交易合理才能保住財產。

白話解讀

掏空保險公司的人在被抓之前,最常做的一件事就是把名下財產搬走。房子過戶給老婆,股票轉到兒子帳戶,現金匯進海外信託。等檢調來查的時候,他名下乾乾淨淨,什麼都沒有。這條就是法律的回馬槍。它讓保險公司(或接管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些轉移行為,把財產追回來。而且法律已經預想到犯罪者會怎麼操作:跟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之間的財產處分,不管是不是有對價,一律視為無償行為(第四項)。跟其他人的財產處分,推定為無償行為(第五項),除非對方能證明自己是真的付了合理的錢。撤銷權有兩個時效:知道撤銷原因後一年,或行為發生後十年。這兩個期限,夠檢調有時間慢慢挖。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8條之6為民國94年增訂之保險業專屬詐害行為撤銷權規定,建立兩層推定強度:對保險業負責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間之財產處分採「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對非親屬間之處分採「推定無償」(可舉反證),並允許保險業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是台灣金融犯罪追贓制度的核心民事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168條之6是什麼?

保險業詐害行為撤銷權,可追回掏空犯脫產的財產。

Q2親屬間財產移轉真的能被撤銷嗎?

可以。法律直接視為無償行為,對方不能用「我有付錢」抗辯。

Q3撤銷權時效多久?

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或行為時起十年內,先到者為準。

Q4什麼算「視為無償」?

法律擬制,不接受反證,跟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間交易均適用。

Q5保險公司怎麼聲請撤銷?

由接管人/清算人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需附財產移轉證據。

Q6善意第三人能保住財產嗎?

第三項但書: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可主張善意抗辯。

Q7保險法168-6跟民法244差在哪?

保險法版加了親屬間「視為無償」擬制,舉證責任更不利犯罪者一方。

Q8撤銷後財產怎麼回來?

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不動產塗銷登記、現金返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保險法 168-6民法 244銀行法 125-6
撤銷對象保險業負責人/職員/實質控制人之財產處分一般債務人之詐害行為銀行負責人/職員/實質控制人之財產處分
親屬間交易效力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依一般詐害行為要件判斷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
非親屬交易效力推定無償(對方可反證)需證明有償行為時雙方明知有害債權推定無償(對方可反證)
短時效1 年1 年1 年
長時效10 年10 年10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424 条(詐害行為取消権)+ 保険業法第 240 条以下接管制度
🇰🇷 韓國민법 제406조(채권자취소권)+ 보험업법 제140조 이하 관리인 제도
🇨🇳 中國民法典第 538-542 条(债权人撤销权)+ 保险法第 144 条接管制度
🇩🇪 德國AnfG(Anfechtungsgesetz)§ 3 + VAG § 305(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接管)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1-2(action paulienne)+ Code des assurances L.310-25(重整接管)
🇺🇸 美國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 4 + state insurance receivership laws(如 NY Insurance Law Article 7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