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8-6 條(罰則)
- 1.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2.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3.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4.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5.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6.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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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8條之6建立保險業詐害行為撤銷權,親屬間財產處分視為無償,非親屬間推定無償,時效一年或十年。
Q · 保險公司高層出事前把房子過戶給家人,能追回來嗎?
依保險法第168條之6第四項,保險業負責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間的財產處分「均視為無償行為」,這是法律擬制,不接受反證。保險公司或接管人發現可疑移轉後一年內,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該交易,並要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跟非親屬的交易(第五項)則「推定為無償」,對方需自證交易合理才能保住財產。
白話解讀
掏空保險公司的人在被抓之前,最常做的一件事就是把名下財產搬走。房子過戶給老婆,股票轉到兒子帳戶,現金匯進海外信託。等檢調來查的時候,他名下乾乾淨淨,什麼都沒有。這條就是法律的回馬槍。它讓保險公司(或接管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些轉移行為,把財產追回來。而且法律已經預想到犯罪者會怎麼操作:跟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之間的財產處分,不管是不是有對價,一律視為無償行為(第四項)。跟其他人的財產處分,推定為無償行為(第五項),除非對方能證明自己是真的付了合理的錢。撤銷權有兩個時效:知道撤銷原因後一年,或行為發生後十年。這兩個期限,夠檢調有時間慢慢挖。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8條之6為民國94年增訂之保險業專屬詐害行為撤銷權規定,建立兩層推定強度:對保險業負責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間之財產處分採「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對非親屬間之處分採「推定無償」(可舉反證),並允許保險業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是台灣金融犯罪追贓制度的核心民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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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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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168條之6是什麼?▾
保險業詐害行為撤銷權,可追回掏空犯脫產的財產。
Q2親屬間財產移轉真的能被撤銷嗎?▾
可以。法律直接視為無償行為,對方不能用「我有付錢」抗辯。
Q3撤銷權時效多久?▾
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或行為時起十年內,先到者為準。
Q4什麼算「視為無償」?▾
法律擬制,不接受反證,跟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間交易均適用。
Q5保險公司怎麼聲請撤銷?▾
由接管人/清算人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需附財產移轉證據。
Q6善意第三人能保住財產嗎?▾
第三項但書: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可主張善意抗辯。
Q7保險法168-6跟民法244差在哪?▾
保險法版加了親屬間「視為無償」擬制,舉證責任更不利犯罪者一方。
Q8撤銷後財產怎麼回來?▾
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不動產塗銷登記、現金返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險法 168-6 | 民法 244 | 銀行法 125-6 |
|---|---|---|---|
| 撤銷對象 | 保險業負責人/職員/實質控制人之財產處分 | 一般債務人之詐害行為 | 銀行負責人/職員/實質控制人之財產處分 |
| 親屬間交易效力 | 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 | 依一般詐害行為要件判斷 | 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 |
| 非親屬交易效力 | 推定無償(對方可反證) | 需證明有償行為時雙方明知有害債權 | 推定無償(對方可反證) |
| 短時效 | 1 年 | 1 年 | 1 年 |
| 長時效 | 10 年 | 10 年 | 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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