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8-6 條(罰則)
- 1.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2.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3.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4.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5.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6.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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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8條之6建立保險業詐害行為撤銷權,親屬間財產處分視為無償,非親屬間推定無償,時效一年或十年。
Q · 保險公司高層出事前把房子過戶給家人,能追回來嗎?
依保險法第168條之6第四項,保險業負責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間的財產處分「均視為無償行為」,這是法律擬制,不接受反證。保險公司或接管人發現可疑移轉後一年內,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該交易,並要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跟非親屬的交易(第五項)則「推定為無償」,對方需自證交易合理才能保住財產。
白話解讀
掏空保險公司的人在被抓之前,最常做的一件事就是把名下財產搬走。房子過戶給老婆,股票轉到兒子帳戶,現金匯進海外信託。等檢調來查的時候,他名下乾乾淨淨,什麼都沒有。這條就是法律的回馬槍。它讓保險公司(或接管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些轉移行為,把財產追回來。而且法律已經預想到犯罪者會怎麼操作:跟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之間的財產處分,不管是不是有對價,一律視為無償行為(第四項)。跟其他人的財產處分,推定為無償行為(第五項),除非對方能證明自己是真的付了合理的錢。撤銷權有兩個時效:知道撤銷原因後一年,或行為發生後十年。這兩個期限,夠檢調有時間慢慢挖。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8條之6為民國94年增訂之保險業專屬詐害行為撤銷權規定,建立兩層推定強度:對保險業負責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間之財產處分採「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對非親屬間之處分採「推定無償」(可舉反證),並允許保險業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是台灣金融犯罪追贓制度的核心民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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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過戶給老婆的房子真的能追回來嗎?實務上法院會判撤銷嗎?▾
只要符合要件,法院會判撤銷。保險法第168條之6第四項是法律擬制(「視為無償行為」),不是法官裁量的問題。犯罪者的配偶不能用「我有付對價」或「我不知情」來抗辯。實務上,金融犯罪案件中法院撤銷配偶間財產移轉的比例很高。內行人提示:撤銷的效果是「回復原狀」,也就是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要塗銷回來。但如果房子上面有第三人設定的抵押權,就變得複雜,所以保險公司要越早行動越好。
Q2「推定無償」跟「視為無償」差在哪?▾
差在能不能翻盤。「視為無償」(第四項,適用於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是法律的最終判定,不接受反證,就算你拿出匯款紀錄證明付了三千萬買下哥哥的房子,法院還是當作無償。「推定無償」(第五項,適用於非親屬)是暫時判定,可以舉反證推翻。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推翻推定的標準很高,法官嚴格審查交易時間點、對價合理性、雙方關係,市價八折以下通常不被接受。
Q3保險法168條之6是什麼?▾
民國 94 年增訂之保險業詐害行為撤銷權特別規定,是金融犯罪追贓的核心民事工具,可繞過刑事程序追回脫產資產。
Q4保險法 168-6 跟民法 244 哪個強?▾
保險法 168-6 強。它對親屬間採『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對非親屬採『推定無償』反證困難,比民法 244 條的一般詐害行為撤銷權更有利於保險公司一方。
Q5什麼叫『視為無償行為』?▾
法律擬制規定,無論交易實際是買賣、贈與、信託或互易,一律以無償行為處理,當事人不能舉反證推翻。第四項適用於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間的所有財產處分。
Q6誰是保險業負責人?▾
依公司法定義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加上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保險業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實質控制人,範圍比公司法更廣,避免人頭規避。
Q7保險公司怎麼追回被脫產的資產?▾
1. 接管人盤點犯罪前後財產異動 2. 區分親屬/非親屬適用不同條項 3.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撤銷 4. 同時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 5. 並行刑事扣押防二次移轉。
Q8撤銷權時效怎麼算?▾
兩道時效『或』的關係: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起 1 年內必須行使(短時效),或自財產處分行為時起 10 年內為絕對時效(長時效),以先到者為準。
Q9聲請法院撤銷要付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涉及大額不動產追回時,裁判費可達百萬以上,但通常由保險業準備金或安定基金支應。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償交易是假的?▾
蒐集(1)交易時間點是否剛好在案發前(2)對價是否合理(市價 8 折以下通常不被接受)(3)資金流是否真實對應(4)雙方關係是否有商業基礎,再聲請法院認定。
Q11保險法 168-6 vs 民法 244 差在哪?▾
保險法 168-6 多了兩個大殺器:親屬間『視為無償』(民法 244 沒有這麼強的擬制),非親屬間『推定無償』讓對方舉證(民法 244 是保險公司舉證對方明知)。
Q12保險法 168-6 vs 銀行法 125-6 差在哪?▾
兩者架構幾乎相同,都是民國 94 年同期增訂。差別僅在適用主體(保險業 vs 銀行業),舉證責任分配、時效、回復原狀規定一致,是金融犯罪追贓的姐妹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險法 168-6 | 民法 244 | 銀行法 125-6 |
|---|---|---|---|
| 撤銷對象 | 保險業負責人/職員/實質控制人之財產處分 | 一般債務人之詐害行為 | 銀行負責人/職員/實質控制人之財產處分 |
| 親屬間交易效力 | 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 | 依一般詐害行為要件判斷 | 視為無償(擬制不可推翻) |
| 非親屬交易效力 | 推定無償(對方可反證) | 需證明有償行為時雙方明知有害債權 | 推定無償(對方可反證) |
| 短時效 | 1 年 | 1 年 | 1 年 |
| 長時效 | 10 年 | 10 年 | 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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