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保險法 第 168-7 條(罰則)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已於 2025 年 6 月刪除,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特定犯罪納入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範圍。

Q · 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還能用嗎?

依現行法,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已於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正式刪除。該條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犯第 168 條之 2 第 1 項之罪(背信、掏空保險業資產)列為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使後續洗錢藏匿行為直接適用洗錢防制法處罰。但洗錢防制法 105 年大修後,將「重大犯罪」改為「特定犯罪」並以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門檻,保險法 168 條之 2 第 1 項刑度本來就是 3 年或 7 年以上,自動落入新定義之內,本條因此被認定為冗餘規範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曾經把保險業負責人的特定犯罪(第168條之2第1項)拉進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名單,意思是這群人挪用、掏空保險業資產之後,後續的藏錢、洗錢動作會被另外加一層罪。但2016年洗錢防制法大改,把「重大犯罪」改成「特定犯罪」,門檻改為「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而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本來就是最輕本刑3年或7年起跳,自動落入新定義之內。換句話說,這條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2025年6月正式刪除。如果你在舊判決或舊文獻裡看到這條,知道它的歷史意義就好。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已刪除)原為保險法與洗錢防制法之轉介性規範,建立保險業負責人特定犯罪與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定義之橋樑。民國 94 年增訂時用以強化保險業犯罪後續藏匿、漂白犯罪所得之刑事追訴,民國 114 年因洗錢防制法定義改採刑度門檻制度而冗餘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是什麼?

已於 2025 年 6 月刪除的轉介條文,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犯罪納入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

Q2為什麼保險法 168 之 7 被刪除?

洗錢防制法 105 年改採刑度門檻制度,保險法 168 之 2 第 1 項刑度本已超過門檻,本條冗餘...

Q3舊案件適用本條的判決還有效嗎?

刑事案件依行為時法律,舊判決效力不受本條刪除影響...

Q4保險業負責人犯罪現在如何處罰?

保險法 168 之 2 處罰本身犯罪,洗錢防制法處罰後續藏匿漂白行為...

Q5重大犯罪和特定犯罪差在哪?

重大犯罪採列舉制,特定犯罪採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門檻制...

Q6洗錢防制法第 3 條規範什麼?

現行特定犯罪定義條文,採刑度門檻制取代過去的列舉制...

Q7保險法還有哪些條文被刪除?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也已刪除,屬同期立法精簡的一部分...

Q8我研究保險法舊判決還需要看本條嗎?

需要。94 至 114 年間的相關判決會引用本條建立洗錢構成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ows
保險法 168 之 7(已刪除) vs 洗錢防制法 3 條(現行)[ { "item": "法律依據", "old_law": "保險法 168 之 7", "current_law": "洗錢防制法 3 條" }, { "item": "效力期間", "old_law": "94/05/18 - 114/06/18", "current_law": "105/12/28 至今" }, { "item": "定義方式", "old_law": "列舉式(指定條號)", "current_law": "門檻式(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 }, { "item": "涵蓋範圍", "old_law": "僅保險法 168 之 2 第 1 項", "current_law": "所有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之罪" }, { "item": "更新成本", "old_law": "每次特別法新增需修法", "current_law": "刑度自動落入無須修法" } ]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