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8-7 條(罰則)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已於 2025 年 6 月刪除,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特定犯罪納入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範圍。
Q · 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還能用嗎?
依現行法,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已於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正式刪除。該條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犯第 168 條之 2 第 1 項之罪(背信、掏空保險業資產)列為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使後續洗錢藏匿行為直接適用洗錢防制法處罰。但洗錢防制法 105 年大修後,將「重大犯罪」改為「特定犯罪」並以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門檻,保險法 168 條之 2 第 1 項刑度本來就是 3 年或 7 年以上,自動落入新定義之內,本條因此被認定為冗餘規範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曾經把保險業負責人的特定犯罪(第168條之2第1項)拉進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名單,意思是這群人挪用、掏空保險業資產之後,後續的藏錢、洗錢動作會被另外加一層罪。但2016年洗錢防制法大改,把「重大犯罪」改成「特定犯罪」,門檻改為「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而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本來就是最輕本刑3年或7年起跳,自動落入新定義之內。換句話說,這條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2025年6月正式刪除。如果你在舊判決或舊文獻裡看到這條,知道它的歷史意義就好。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已刪除)原為保險法與洗錢防制法之轉介性規範,建立保險業負責人特定犯罪與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定義之橋樑。民國 94 年增訂時用以強化保險業犯罪後續藏匿、漂白犯罪所得之刑事追訴,民國 114 年因洗錢防制法定義改採刑度門檻制度而冗餘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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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是什麼?▾
已於 2025 年 6 月刪除的轉介條文,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犯罪納入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
Q2為什麼保險法 168 之 7 被刪除?▾
洗錢防制法 105 年改採刑度門檻制度,保險法 168 之 2 第 1 項刑度本已超過門檻,本條冗餘...
Q3舊案件適用本條的判決還有效嗎?▾
刑事案件依行為時法律,舊判決效力不受本條刪除影響...
Q4保險業負責人犯罪現在如何處罰?▾
保險法 168 之 2 處罰本身犯罪,洗錢防制法處罰後續藏匿漂白行為...
Q5重大犯罪和特定犯罪差在哪?▾
重大犯罪採列舉制,特定犯罪採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門檻制...
Q6洗錢防制法第 3 條規範什麼?▾
現行特定犯罪定義條文,採刑度門檻制取代過去的列舉制...
Q7保險法還有哪些條文被刪除?▾
保險法第 169 條之 1 也已刪除,屬同期立法精簡的一部分...
Q8我研究保險法舊判決還需要看本條嗎?▾
需要。94 至 114 年間的相關判決會引用本條建立洗錢構成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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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 168 之 7(已刪除) vs 洗錢防制法 3 條(現行) | [ { "item": "法律依據", "old_law": "保險法 168 之 7", "current_law": "洗錢防制法 3 條" }, { "item": "效力期間", "old_law": "94/05/18 - 114/06/18", "current_law": "105/12/28 至今" }, { "item": "定義方式", "old_law": "列舉式(指定條號)", "current_law": "門檻式(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 }, { "item": "涵蓋範圍", "old_law": "僅保險法 168 之 2 第 1 項", "current_law": "所有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之罪" }, { "item": "更新成本", "old_law": "每次特別法新增需修法", "current_law": "刑度自動落入無須修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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