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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保險法 第 168-7 條(罰則)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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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已於 2025 年 6 月刪除,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特定犯罪納入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範圍。

Q · 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還能用嗎?

依現行法,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已於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正式刪除。該條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犯第 168 條之 2 第 1 項之罪(背信、掏空保險業資產)列為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使後續洗錢藏匿行為直接適用洗錢防制法處罰。但洗錢防制法 105 年大修後,將「重大犯罪」改為「特定犯罪」並以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門檻,保險法 168 條之 2 第 1 項刑度本來就是 3 年或 7 年以上,自動落入新定義之內,本條因此被認定為冗餘規範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曾經把保險業負責人的特定犯罪(第168條之2第1項)拉進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名單,意思是這群人挪用、掏空保險業資產之後,後續的藏錢、洗錢動作會被另外加一層罪。但2016年洗錢防制法大改,把「重大犯罪」改成「特定犯罪」,門檻改為「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而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本來就是最輕本刑3年或7年起跳,自動落入新定義之內。換句話說,這條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2025年6月正式刪除。如果你在舊判決或舊文獻裡看到這條,知道它的歷史意義就好。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已刪除)原為保險法與洗錢防制法之轉介性規範,建立保險業負責人特定犯罪與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定義之橋樑。民國 94 年增訂時用以強化保險業犯罪後續藏匿、漂白犯罪所得之刑事追訴,民國 114 年因洗錢防制法定義改採刑度門檻制度而冗餘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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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還能用嗎?

依現行法,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已於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正式刪除。該條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犯第 168 條之 2 第 1 項之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使後續洗錢藏匿行為直接適用洗錢防制法處罰。但洗錢防制法 105 年大修後,將「重大犯罪」改為「特定犯罪」並以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門檻,保險法 168 條之 2 第 1 項刑度本來就是 3 年或 7 年以上,自動落入新定義之內,本條因此被認定為冗餘規範刪除。

Q2為什麼保險法 168 之 7 被刪除?

洗錢防制法民國 105 年修法將原採列舉式之「重大犯罪」定義改為刑度門檻制之「特定犯罪」,凡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皆自動納入。保險法 168 條之 2 第 1 項刑度本來就是 3 年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遠高於 6 個月門檻,本條轉介功能變為冗餘,故予刪除。

Q3舊案件適用本條的判決還有效嗎?

刑事案件依行為時法律(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民國 94 年至 114 年間發生之相關案件仍依當時法律處理,舊判決之效力不受本條刪除影響。研究歷史判決或進行舊卷查閱時,仍需理解本條規範背景。

Q4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 是什麼?

已於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刪除的轉介條文,原將保險業負責人犯第 168 條之 2 第 1 項之罪納入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範圍,使後續洗錢藏匿行為直接適用洗錢防制法。

Q5保險法 168 之 7 為什麼被刪除?

洗錢防制法 105 年將「重大犯罪」改為「特定犯罪」並採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門檻制,保險法 168 之 2 第 1 項刑度本已遠高於此門檻,本條轉介功能變為冗餘。

Q6重大犯罪和特定犯罪差在哪?

重大犯罪採列舉制(需明文列出具體罪名),特定犯罪採刑度門檻制(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自動納入),後者擴大規範範圍且免去頻繁修法。

Q7洗錢防制法第 3 條規範什麼?

現行特定犯罪定義條文,採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門檻,並另列特定列舉罪名作為補充,是現行洗錢防制範圍之核心規範。

Q8舊判決引用本條的案件怎麼處理?

依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刑事案件依行為時法律審理。94-114 年間之舊判決效力維持,新案件改適用洗錢防制法第 3 條。

Q9保險業負責人犯罪後續仍會被以洗錢追訴嗎?

會。保險法 168 之 2 第 1 項刑度(3 年或 7 年以上)已自動落入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特定犯罪定義,後續藏匿漂白行為仍受追訴處罰。

Q10如何查詢舊版保險法 168 之 7 條文?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保險法 → 沿革查詢 → 切換至民國 113 年 6 月 18 日以前版本即可看到本條完整文字。

Q11舊判決研究時如何引用已刪除條文?

引用格式:「保險法第 168 條之 7(民國 94 年增訂,114 年刪除)」並註明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法律版本,避免讀者誤以為現行有效。

Q12保險法 168 之 7(舊) vs 洗錢防制法 3 條(新)差在哪?

舊:列舉式只涵蓋保險法 168 之 2 第 1 項;新:門檻式涵蓋所有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之罪,自動涵蓋本條原範圍且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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