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11 條(清理完結之相關規定)
- 1.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2.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3.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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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業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清算,清理人應於15日內造具收支損益表公告,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Q · 保險公司倒了,什麼時候算法律上正式結束?
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1第3項,保險公司在法律上正式結束的日期是「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日」,不是停業日、不是清理完結日。這個日期同時作為三件事的基準: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廢止日、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的起算日、法人格實質消滅進入倒數計時。103年修法特別把日期錨點從停業日改為廢止許可日,就是要終結實務上的時間混亂。
白話解讀
清理終於結束了。然後呢?這條法律把最後三步棋擺清楚。第一步:不用再走一次公司法或合作社法的清算程序。保險法的清理本身就是完整的善後機制,再跑一次清算是重複浪費。第二步:清理人在清理完結後15天內把收支表和損益表做出來,在報紙和主管機關網站上公告,然後報金管會廢止這家保險公司的許可證。從這一刻起,這家公司在法律上不再是保險公司了。第三步:廢止許可日就是向經濟部辦理廢止公司登記的日期,也是依所得稅法辦理當期決算的起算日。這一條解決的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清理完的公司到底什麼時候算「死掉」?答案是:主管機關廢止許可的那一天。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9條之11規範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完結後的三項收尾規定:第一項免除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重複辦理清算的義務;第二項要求清理人於完結後15日內造具收支表、損益表並公告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第三項以廢止許可日作為公司登記廢止日及所得稅當期決算之期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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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清理完結後還要再辦清算嗎?▾
不用。保險法第149條之11第1項明文免除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的清算義務,保險法的清理本身就是完整的善後機制。
Q2清理人有多少時間造具財務報表?▾
15日。從清理完結日起算,必須完成收支表、損益表造具,並於保險業所在地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告。
Q3保險公司什麼時候算法律上正式解散?▾
以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日為準,不是停業日、不是清理完結日。103年修法明確化此時間點。
Q4所得稅當期決算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廢止許可日起算45日內辦理(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清理期間的收支也要納入最終決算。
Q5公告必須在哪裡刊登?▾
兩個地方都要:保險業所在地的新聞紙+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缺一不可,否則公告效力有瑕疵。
Q6廢止許可日和廢止登記日有什麼差別?▾
廢止許可日是金管會的行政處分日,廢止登記日是經濟部的公司登記程序日。本條第3項把兩者掛鉤縮短時間差。
Q7如果清理完結後又發現公司有遺漏資產怎麼辦?▾
趕在廢止登記完成前提出追加分配。一旦法人格消滅,程序上會非常複雜。時間節點非常關鍵。
Q8停業日和廢止許可日中間差多久?▾
通常數月到數年。停業是處分起點、廢止許可是清理終點,中間整個清理程序可能長達3-5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erm | definition | legal_status | tax_relevance |
|---|---|---|---|
| 停業日 | 金管會勒令停業之行政處分生效日,清理程序起點 | 處分起點,非法律死亡日 | 不作為當期決算起算基準(103年修法後) |
| 清理完結日 | 清理人完成全部清理事務的內部記載日 | 15日公告期限起算日 | 不作為當期決算起算基準 |
| 廢止許可日 | 金管會核發廢止保險業許可處分日 | 法律上的死亡日,三件事的時間錨點 | 所得稅當期決算45日期限起算日 |
| 廢止登記日 | 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公司登記廢止日 | 法人格實質消滅日 | 登記廢止後無稅務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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