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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49-11清理完結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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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2. 2.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3. 3.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業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清算,清理人應於15日內造具收支損益表公告,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Q · 保險公司倒了,什麼時候算法律上正式結束?

金管會廢止許可那天

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1第3項,保險公司在法律上正式結束的日期是「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日」,不是停業日、不是清理完結日。這個日期同時作為三件事的基準: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廢止日、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的起算日、法人格實質消滅進入倒數計時。103年修法特別把日期錨點從停業日改為廢止許可日,就是要終結實務上的時間混亂。

白話解讀

清理終於結束了。然後呢?這條法律把最後三步棋擺清楚。第一步:不用再走一次公司法或合作社法的清算程序。保險法的清理本身就是完整的善後機制,再跑一次清算是重複浪費。第二步:清理人在清理完結後15天內把收支表和損益表做出來,在報紙和主管機關網站上公告,然後報金管會廢止這家保險公司的許可證。從這一刻起,這家公司在法律上不再是保險公司了。第三步:廢止許可日就是向經濟部辦理廢止公司登記的日期,也是依所得稅法辦理當期決算的起算日。這一條解決的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清理完的公司到底什麼時候算「死掉」?答案是:主管機關廢止許可的那一天。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9條之11規範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完結後的三項收尾規定:第一項免除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重複辦理清算的義務;第二項要求清理人於完結後15日內造具收支表、損益表並公告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第三項以廢止許可日作為公司登記廢止日及所得稅當期決算之期日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清理完結後公司還存在嗎?

形式上還存在,直到向經濟部辦理廢止公司登記為止。保險法第149條之11第1項免除了再走一次公司法清算程序的義務,第3項把廢止許可日和廢止登記日掛鉤,盡量讓法律上的結束跟實質上的結束同步。但實務上中間可能有幾天到幾週的時間差。內行人提示:如果在清理完結後才發現公司還有藏起來的資產(海外帳戶、未揭露的投資),趁廢止登記完成前提出追加分配的請求,因為登記廢止後法人格消滅,程序上更複雜。

Q2所得稅什麼時候申報?

以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日作為決算基準日。從那天起45日內,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注意不是停業日,也不是清理完結日,是廢止許可日。103年修法特別釐清這個時間點,就是因為之前實務上一直搞混。內行人提示:清理期間通常長達數年,這段期間的收支(變賣資產收入、清理費用支出)都要納入最終的決算。清理人應該在清理過程中就跟會計師同步帳務,不要留到最後15日才手忙腳亂。

Q3保險公司什麼時候算法律上正式解散?

以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日為準,不是停業日、不是清理完結日。保險法第149條之11第3項在103年修法時特別明確化此時間點,解決實務上「停業日 vs 解散日」長期混亂的問題。內行人提示:停業日只是金管會處分起點,後續還有清理人作業數年(債權分配、資產變賣),真正的法律死亡是廢止許可那天。

Q4保險法第149條之11規範什麼?

規範保險業清理完結後的三項收尾程序:免重複清算、15日公告財報、廢止許可日作為解散日及稅務決算起算日。

Q5廢止許可日是什麼意思?

金管會核發廢止保險業許可處分書的日期,是保險公司法律上的死亡日,也是後續公司登記廢止及稅務決算的時間錨點。

Q6清理完結日和廢止許可日差多久?

至少15日(公告期)+ 主管機關審理時間。實務上從清理完結到廢止許可,通常需1-3個月。

Q7免依公司法清算是什麼概念?

保險業已依保險法完成清理,毋須再走一次公司法或合作社法的清算程序,避免疊床架屋的程序浪費。

Q8清理人如何在15日內完成公告?

實務上帳務整理應在清理過程中持續進行,於完結日前已備妥草稿。完結日後立即定稿、聯絡新聞紙刊登、上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1週內可完成。

Q9如何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廢止許可日起45日內,由清理人或受託會計師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向所屬國稅局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含清理期間全部收支。

Q10公告刊登要花多少錢?

新聞紙公告依篇幅約新台幣2-10萬元;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告免費。建議同步刊登避免時間差。

Q11如何證明已完成公告義務?

保留新聞紙原件或剪報、主管機關網站公告截圖,連同公告日期一併歸檔。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時應附上。

Q12保險業清理 vs 一般公司清算差在哪?

保險業清理由主管機關(金管會)主導,目的是保護要保人公益;一般公司清算由清算人自主進行,依公司法程序。本條第1項排除公司法重複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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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日金管會勒令停業之行政處分生效日,清理程序起點處分起點,非法律死亡日不作為當期決算起算基準(103年修法後)
清理完結日清理人完成全部清理事務的內部記載日15日公告期限起算日不作為當期決算起算基準
廢止許可日金管會核發廢止保險業許可處分日法律上的死亡日,三件事的時間錨點所得稅當期決算45日期限起算日
廢止登記日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公司登記廢止日法人格實質消滅日登記廢止後無稅務主體

definition

停業日
金管會勒令停業之行政處分生效日,清理程序起點
清理完結日
清理人完成全部清理事務的內部記載日
廢止許可日
金管會核發廢止保險業許可處分日
廢止登記日
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公司登記廢止日

legal_status

停業日
處分起點,非法律死亡日
清理完結日
15日公告期限起算日
廢止許可日
法律上的死亡日,三件事的時間錨點
廢止登記日
法人格實質消滅日

tax_relevance

停業日
不作為當期決算起算基準(103年修法後)
清理完結日
不作為當期決算起算基準
廢止許可日
所得稅當期決算45日期限起算日
廢止登記日
登記廢止後無稅務主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保険業法 第159条以下(保険会社の清算)
韓國보험업법 제156조以下(보험회사 청산)
中國保险法 第89条(保险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与登记注销)
德國VAG § 311(Abwicklung von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22-22(liquidation des entreprises d'assura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00626 增訂)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保險業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保險業之清理,類似於公司之清算,爰參考公司法及銀行法,規定清理完結後之處理程序,並明定由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0960614 修正)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前項經廢止許可之保險業,自停業時起視為解散,原有清理程序視為清算。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有關於日報公告之規定,修正為在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   二、原法規有關保險業清理完成廢止許可後,後續程序未明確規範,為避免解散後再適用公司法清算相關規定導致程序重複且曠日廢時,爰參考現行銀行法第六十二條,新增第二項「停業時起視為解散,原有清理程序視為清算」之規定。

(1030520 修正)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立法理由一、清理程序係保險法之特別規定,在行政機關監督下,由清理人為保險業債權債務之總清理,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解散後再適用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清算相關規定導致程序重複且曠日廢時,為資明確,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於清理完結後,將停業清理日視為解散日之規定,於實務運作上,將發生無法符合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於解散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可能,爰予刪除。另為使清理完結之保險業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決算之期日有明確依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合作社法法規
  • 廢止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期日名詞
(09006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保險業之清理,類似於公司之清算,爰參考公司法及銀行法,規定清理完結後之處理程序,並明定由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0960614 修正)

一、原條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有關於日報公告之規定,修正為在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   二、原法規有關保險業清理完成廢止許可後,後續程序未明確規範,為避免解散後再適用公司法清算相關規定導致程序重複且曠日廢時,爰參考現行銀行法第六十二條,新增第二項「停業時起視為解散,原有清理程序視為清算」之規定。

(1030520 修正)

一、清理程序係保險法之特別規定,在行政機關監督下,由清理人為保險業債權債務之總清理,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解散後再適用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清算相關規定導致程序重複且曠日廢時,為資明確,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於清理完結後,將停業清理日視為解散日之規定,於實務運作上,將發生無法符合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於解散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可能,爰予刪除。另為使清理完結之保險業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決算之期日有明確依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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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49-11 條規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清理人應於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49-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49-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