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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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2.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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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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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240426 制定)
郵政儲金匯業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將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金融狀況公告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中華郵政公司資金運用之安全及兼營之禁止等,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增訂相關罰則。
-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保險法 第 138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1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2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3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4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7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8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63 條條文
(0240426 制定)
郵政儲金匯業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將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金融狀況公告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中華郵政公司資金運用之安全及兼營之禁止等,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增訂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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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