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1 條(抵銷之禁止)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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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1 條禁止保險合作社社員以對合作社之債權,抵銷應繳之股金及基金,以維護合作社資本充實。
Q · 合作社欠我理賠金,我可以拒繳股金抵銷嗎?
依保險法第 161 條,保險合作社社員對合作社的應付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即使合作社欠你理賠金、分紅或其他款項,你仍必須先繳清股金,再另案追討。這是因為股金與基金是合作社償付全體社員保單的資本底線,立法者刻意排除民法第 334 條抵銷規定。違反者,合作社可依章程催繳並提起民事訴訟。
白話解讀
合作社欠你一筆錢還沒給,這時候催繳通知來了要你補繳股金。你第一個念頭一定是:「扣掉不就好了?」不行。保險法明確禁止社員拿對合作社的債權去抵銷應繳的股金和基金。這不是合作社在欺負你,而是在保護包含你在內的所有社員。股金和基金是保險合作社的償付能力底線,所有人的保單靠這筆錢撐著。如果每個社員都拿自己的債權來抵,今天少一塊明天少一塊,資本金就像被白蟻蛀的樑柱,等到真正要理賠的時候才發現撐不住了。合作社不是銀行,它的資金來源就是社員的股金和基金,這條規定確保這個資金池不會因為個別社員的債權主張而被侵蝕。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1 條為保險合作社資本充實原則之特別規定,禁止社員以其對合作社之債權抵銷應繳之股金及基金。本條優先排除民法第 334 條之一般抵銷權,目的在於保護合作社資本不被個別社員之債權主張侵蝕,確保全體社員保單之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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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61 條規定什麼?▾
禁止保險合作社社員以對合作社之債權,抵銷應繳之股金及基金。
Q2為什麼民法第 334 條的抵銷規定在這裡不適用?▾
保險法第 161 條是民法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股金基金具公共資本性質,不能被個別債權侵蝕。
Q3合作社欠社員錢,社員可以拒繳股金嗎?▾
不可。社員必須先繳清股金,再另案追討。兩筆帳法律上完全獨立。
Q4保險合作社的股金和銀行存款有什麼不同?▾
股金是出資而非存款,具資本充實義務,個別社員不能任意動用。
Q5違反第 161 條會有什麼後果?▾
合作社可依章程催繳,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股金。
Q6出社後還要繳之前的股金嗎?▾
依保險法第 158 條,社員出社前發生的債務仍須負責。
Q7保險合作社拖欠我理賠金怎麼辦?▾
寄存證信函限期催告,逾期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Q8本條的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本條為禁止規定無時效問題;社員對合作社之債權請求權適用民法 15 年一般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ule | legal_basis | outcome |
|---|---|---|---|
| 保險合作社股金 vs 對合作社債權 | 保險法第 161 條禁止抵銷 | 資本充實原則特別規定 | 須先繳股金,另案追討債權 |
| 一般商業互負債務 | 民法第 334 條允許抵銷 | 債之關係一般規定 | 可雙方同意抵銷消滅 |
| 銀行存款抵銷貸款 | 銀行法第 45 條限制(特定條件) | 金融機構資本充實原則 | 受監理規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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