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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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0條已於民國96年1月10日刪除,原保險合作社營業登記程序改由第137條規範設立登記制度。
Q · 保險法160條被刪除後現在規定在哪?
保險法第160條於民國96年1月10日修法刪除,原規範保險合作社「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他登記準用合作社法」之程序。配合同次修法第137條改採設立登記制度(廢除原本的營業登記制),本條失去存在意義一併刪除。現行保險業(含保險合作社)設立登記規範請看第137條;準用合作社法之事項請看第156條。
白話解讀
本條曾規範保險合作社的營業登記程序,要求合作社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他登記再準用合作社法。民國96年配合第137條修正(廢除保險業營業登記、改採公司或合作社設立登記),本條一併刪除,現行規範請看第137條與合作社法。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0條為已廢止條文,原規範保險合作社營業登記程序,於民國96年1月10日配合第137條修法(保險業登記制度由「營業登記」改為「設立登記」)一併刪除。現行保險合作社設立登記由第137條規範,準用合作社法之相關事項則由第156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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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160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保險法第160條於民國96年(西元2007年)1月10日修法刪除,配合同次修法第137條改採設立登記制度(廢除原本的營業登記制)。
Q2保險合作社現在登記程序看哪一條?▾
現行保險合作社設立登記程序請看保險法第137條(設立登記制度),準用合作社法之事項請看第156條。第160條已於民國96年刪除,不再適用。
Q3保險法第137條跟舊160條最大差異?▾
舊160條採營業登記制(先申請營業登記,其他登記準用合作社法分次辦理),新137條採設立登記制(一次申請設立登記,主管機關許可後一併完成所有登記程序)。
Q4保險法160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保險合作社營業登記程序,要求先申請營業登記,其他登記準用合作社法。民國96年配合第137條修法一併刪除。
Q5保險合作社是什麼?▾
由社員出資組成的合作社型態保險組織,採互助原則,依合作社法成立並準用保險法相關規定。與保險公司(股東出資)為兩種主要組織型態。
Q6保險法第156條規定什麼?▾
規定保險合作社準用合作社法之規定,作為保險法未盡事項的補充法源。第160條刪除後,這條成為保險合作社準用合作社法的主要法源。
Q7什麼叫已刪除條文?▾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之條文。法規資料庫仍保留歷史紀錄供查考,但刪除生效日後新案件無適用,刪除前法律關係仍適用舊版本。
Q8現在要怎麼辦保險合作社設立登記?▾
依保險法第137條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設立許可,許可後辦理設立登記,主管機關一併完成所有登記程序(一次到位的設立登記制)。
Q9怎麼查證保險法條文是否已刪除?▾
去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查保險法,已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並可看修法沿革;同時建議查司法院判決系統確認近年無新適用案例。
Q10怎麼處理舊160條時期完成的營業登記?▾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民國96年前已依舊160條完成營業登記的保險合作社,登記效力不受刪除影響,新業務則依第137條設立登記制處理。
Q11怎麼引用已刪除條文?▾
註明「保險法第160條(已於民國96年1月10日刪除)」+ 補充現行對應條文。學術論文與判決書引用歷史條文時必須標明刪除狀態,避免讀者誤用。
Q12舊保險法160條 vs 新137條最大差異?▾
登記制度:舊160條採「營業登記」(分次辦理,先申請營業登記再準用合作社法辦其他登記),新137條採「設立登記」(一次到位,主管機關許可後一併完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v160_pre2007 | new_v137_post2007 |
|---|---|---|
| 登記制度 | 營業登記制(先申請營業登記,其他登記準用合作社法分次辦理) | 設立登記制(一次申請設立登記,主管機關許可後一併完成) |
| 適用主體 | 限保險合作社 | 全體保險業(含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 |
| 法律依據結構 | 保險法160條 + 準用合作社法 | 保險法137條(主) + 第156條(保險合作社準用合作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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