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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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0條已於民國96年1月10日刪除,原保險合作社營業登記程序改由第137條規範設立登記制度。
Q · 保險法160條被刪除後現在規定在哪?
保險法第160條於民國96年1月10日修法刪除,原規範保險合作社「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他登記準用合作社法」之程序。配合同次修法第137條改採設立登記制度(廢除原本的營業登記制),本條失去存在意義一併刪除。現行保險業(含保險合作社)設立登記規範請看第137條;準用合作社法之事項請看第156條。
白話解讀
本條曾規範保險合作社的營業登記程序,要求合作社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他登記再準用合作社法。民國96年配合第137條修正(廢除保險業營業登記、改採公司或合作社設立登記),本條一併刪除,現行規範請看第137條與合作社法。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0條為已廢止條文,原規範保險合作社營業登記程序,於民國96年1月10日配合第137條修法(保險業登記制度由「營業登記」改為「設立登記」)一併刪除。現行保險合作社設立登記由第137條規範,準用合作社法之相關事項則由第156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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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160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6年(西元2007年)1月10日修法刪除,配合第137條改採設立登記制度。
Q2保險法160條原本規定什麼?▾
保險合作社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他登記準用合作社法。
Q3保險合作社現在登記程序看哪一條?▾
看保險法第137條(設立登記制度)+ 第156條(準用合作社法)。
Q4為什麼保險法160條被刪除?▾
因第137條修正將保險業登記從「營業登記」改為「設立登記」,160條失去存在意義。
Q5保險合作社跟一般保險公司差在哪?▾
組織型態不同:合作社採社員出資制適用合作社法,保險公司採股東出資制適用公司法。
Q6已刪除的條文還有法律效力嗎?▾
刪除生效日後新案件完全無效力,但刪除前已發生的法律關係仍適用當時版本。
Q7保險法第156條規定什麼?▾
保險合作社準用合作社法之規定(補充保險法未盡事項)。
Q8保險法第137條跟舊160條最大差異?▾
137條改為「設立登記」一次到位,舊160條是「營業登記」+ 其他登記分次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v160_pre2007 | new_v137_post2007 |
|---|---|---|
| 登記制度 | 營業登記制(先申請營業登記,其他登記準用合作社法分次辦理) | 設立登記制(一次申請設立登記,主管機關許可後一併完成) |
| 適用主體 | 限保險合作社 | 全體保險業(含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 |
| 法律依據結構 | 保險法160條 + 準用合作社法 | 保險法137條(主) + 第156條(保險合作社準用合作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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