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 66 條
-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二、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及認證辦法者。
- 2.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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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法第66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這個條文規定了幾種違法行為,包括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的命令、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違反審驗及認證辦法。根據法律解釋,對於這些情形之一者,可以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在參考資料中也提到,若是前述情形,可以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根據此條文的解釋和舉例,可以更清楚了解其內容和應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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