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信法第66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這個條文規定了幾種違法行為,包括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的命令、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違反審驗及認證辦法。根據法律解釋,對於這些情形之一者,可以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在參考資料中也提到,若是前述情形,可以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根據此條文的解釋和舉例,可以更清楚了解其內容和應用情況。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擅自使用密碼或密語本或加裝電信保密器者。 二、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三、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四、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辦法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停止其租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針對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二、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及認證辦法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十二條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俾有效規範。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針對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一、配合第二十二條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俾有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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