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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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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二、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及認證辦法者。
  2. 2.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法第66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這個條文規定了幾種違法行為,包括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的命令、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違反審驗及認證辦法。根據法律解釋,對於這些情形之一者,可以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在參考資料中也提到,若是前述情形,可以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根據此條文的解釋和舉例,可以更清楚了解其內容和應用情況。

立法沿革 2

(0850116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擅自使用密碼或密語本或加裝電信保密器者。   二、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三、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四、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辦法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停止其租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針對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0881022 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二、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及認證辦法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十二條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俾有效規範。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針對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0881022 修正)

一、配合第二十二條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俾有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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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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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6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