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限由用戶自用,不得供他人使用或接受他人之委託,代為傳遞電報,更不得藉此向他人收取費用。旅館業代其經登記之旅客拍發電報者不在此限。但電信局認為有必要時,該旅館應隨時提供發報旅客之完整資料,包括姓名、國籍、護照號碼、職業、國外地址及電報路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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