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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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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限由用戶自用,不得供他人使用或接受他人之委託,代為傳遞電報,更不得藉此向他人收取費用。旅館業代其經登記之旅客拍發電報者不在此限。但電信局認為有必要時,該旅館應隨時提供發報旅客之完整資料,包括姓名、國籍、護照號碼、職業、國外地址及電報路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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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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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29 條規定:「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限由用戶自用,不得供他人使用或接受他人之委託,代為傳遞電報,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