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應由電信局按照用戶上一年度每月平均記帳通報費之約數 (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每年調整一次,並通知用戶填具「繼續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記帳拍發電報申請書」 (如附件四) 乙份,但最低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二萬元。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29~170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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