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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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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或刑事警察大隊以上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與所屬各外勤調查處(站)、工作站以上單位、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與所屬各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所屬偵防查緝隊、各海巡隊、各查緝隊以上單位及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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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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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或刑事警察大隊以上單位、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